合并报表抵消分录原理通俗解读系列(二)之长投权益抵消

从上篇文章《合并报表抵消分录原理通俗解读系列(一)内部交易抵消》我们知道,合并报表的抵消分录至少包括三个部分,分别是长投权益抵消、内部往来抵消、内部交易抵消,今天我们继续讨论长投权益的抵消原理。

一、长期股权投资与所有者权益的恩怨情仇(合并日)#

小伙伴们都知道,长期股权投资是投资方账上核算的会计科目,站在投资方角度,它代表的是投资方的投资资产。

如果我们换个角度,站到被投资方来看,这个长期股权投资其实核算的被投资方净资产在投资方所占的份额。

那站到集团角度呢?假如投资方与被投资方是母子公司关系,那么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的净资产即所有者权益其实都是虚的,这是因为两个公司分别站在各自主体角度进行的会计处理,在集团合并层面不应存在,所以就要进行合并抵消处理。这样说起来有些空洞,下面我们来举例说明下。

举个栗子:假设A公司与B公司是母子关系,A公司系B公司的母公司,B公司系A公司当期出资100万元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即100%控股)。A、B公司当期未发生其他经济业务。

1、站到母公司A的角度,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100

贷:银行存款 100

2、站到子公司B的角度,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实收资本 100

3、站到集团的角度,其合并抵消分录如下

借:实收资本 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

对于上述1、2角度所作的分录,小伙伴们应该都能理解,那么第3笔分录抵消原理是什么?为什么要做这笔抵消分录呢?

从审计实务出发,有过审计实务经验的小伙伴都清楚,在做合并抵消分录前,我们需要将母公司A和子公司B各自的单体报表过到合并底稿中进行简单加总,即对1、2分录简单合并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100

贷:实收资本 100

站在集团合并层面,银行存款100万元已自动抵消掉,其实很好理解,这部分资金在集团看来不过是从自己的A公司拿到B公司而已,钱没多没少,所以银行存款要抵消掉,这事毫无争议。

那么这笔简单合并分录中,母公司A有一项资产长投100万元,子公司B有一项权益100万元,如果不进行抵消,那么在集团看来,有一笔资产100万,有一笔权益100万。这是真的吗?

在投资者看来,这其实不是真的。因为集团内部根本没有发生实质性的经济业务,只是发生了一起合并事项,这样就导致集团增加一项资产和权益。如果这能得到承认,那么所有的公司一旦资产不足,可以通过合并的方式将资产不断虚增,最后企业的合并报表根本没法看了,已经严重扭曲了其真实性。

所以,我们需要将这部分进行合并抵消处理,以便客观真实的反应集团的资产和权益。

二、合并日后合并抵消分录如何处理?#

第一部分我们从合并日当天合并双方的会计处理来分析了合并抵消的实质,那么在合并日以后继续发生交易时,合并账务又该如何处理呢?

实际上,只有合并日当天,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少数股东权益才能全部抵消干净;在合并日以后,子公司实现的利润、其他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加,严格来讲都没有抵消掉。为什么会这样子呢?我们再继续讨论下合并日后合并抵消分录的账务处理。

如果我们接上面的例子继续深化下:假设A公司与B公司是母子关系,A公司系B公司的母公司,B公司系A公司当期出资100万元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即100%控股)。在合并当天至当期期末子公司发生净利润20万元,不考虑其他经济业务。

(一)简单粗暴,直接硬抵消#

1、站到母公司A的角度,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

贷:银行存款 100(合并日当天)

借:长期股权投资 0

贷:投资收益 0(子公司实现净利润

-成本法下不涉及此分录,除非权益法)

注:母公司实现控制后,账面按照成本法进行核算,即子公司发生的损益,对母公司的长投账面不产生影响,母公司的长投账面价值一直都是100万元。

2、站到子公司B的角度,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实收资本 100(合并日当天)

借:损益类科目 20

贷:未分配利润 20(子公司B实现净利润)

注:子公司由于形成净利润,故所有者权益此时共100+20=120万元。

3、站到集团的角度,其合并抵消分录如下#

借:实收资本 100

未分配利润-年末   20(子公司实现净利润)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合并日当天)

此时我们发现合并层面的抵消分录借贷方不平,根本没法抵消。这时理论上要求我们转换成权益法下的会计分录,再考虑抵消的问题。其实权益法下主要影响的是母公司的账务处理,那么我们需要将上述分录重新做一遍。

(二)迂回战术,改为权益法再抵消#

1、站到母公司A的角度,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

贷:银行存款 100(合并日当天)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

贷:投资收益 20(子公司实现净利润

-权益法与成本法的区别在于涉及此分录)

注:将母公司的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进行核算,即子公司发生的损益,对母公司的长投账面产生影响,母公司的长投报表的账面价值变为100+20=120万元。

2、站到子公司B的角度,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实收资本 100(合并日当天)

借:损益类科目 20(在子公司内部已结转平)

贷:未分配利润 20(子公司B实现净利润)

注:子公司由于形成净利润,故所有者权益此时共100+20=120万元。

3、站到集团的角度,其合并抵消分录如下#

借:实收资本 100(子公司)

未分配利润   20(子公司)

贷:长期股权投资 120(母公司)

这样子合并抵消分录借贷方就平了,这就是成本法要先转为权益法的原因了:成本法下合并抵消分录不平,只有调整到权益法下才能平。

为更直观理解,我们先将母子公司两笔分录简单合并:

借:长期股权投资120

贷:实收资本 100

     未分配利润  20

对集团来讲,长投和实收资本都是虚增的,应全部抵消掉还原其本来面目,所以将其按照相反分录来做合并层面的抵消处理。

这里有个小问题,可能有些小伙伴已经注意到了,母公司还有投资收益贷方金额20万元,子公司损益类科目也有20万元,这两个为什么不写入合并报表抵消分录中呢?其实,这两笔都属于损益类科目,它们已经在母子公司内部进行结转了(或者说抵消掉了),这属于常识啦。

讲到这里,可能有些小伙伴疑惑了,你这讲的和注会教材上的不一样呀?怎么感觉你讲的那么简单呢?别急,我们继续往下讨论,看下结果是否和教材上一样:

(三)双剑合璧,再现经典分录#

我们上面(一)和(二)分别从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核算模式,分别进行合并抵消。但这指的是报表和账务处理一致时的合并处理,如果账表不一致呢?

也许有些小伙伴更疑惑了,账表还能不一致?是的,在审计实务中这种情况可以说是很普遍,年末时会计师会将合并抵消分录及其他需要调整的分录在合并报表上进行,但不一定会涉及企业账务的处理,即所谓的调表不调账。

回顾前面我们讲的将成本法先转为权益法,然后进行合并抵消的做法,其实就是典型的调表不调账做法。如果我们站在集团角度从合并层面来看,对母公司直接进行权益法调整,那么我们得到的分录又是怎样的呢?

站到母公司A的角度,两种核算方法如下:

(1)成本法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

贷:银行存款 100(合并日当天)

(2)权益法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

贷:银行存款 100(合并日当天)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

贷:投资收益 20(子公司实现净利润

-权益法与成本法的区别在于涉及此分录)

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如果要将上述第(1)笔分录调整为第(2)笔分录,那我们还应该做哪些补充分录呢?通过对比我们发现第(1)笔分录中缺少一笔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所以当子公司实现利润时,我们在报表上需要增加这么一笔分录:

(1)成本法转为权益法#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

贷:投资收益 20

此时,报表上面的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为100+20=120万元,同时增加投资收益20万元。

(2)长投与权益抵消(余额抵消)#

借:实收资本 100

未分配利润-年末 2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20

(3)投资收益与利润分配抵消(发生额抵消)#

借:投资收益 20

年初未分配利润 0

贷:未分配利润-年末 20

上述(1)(2)(3)从各自分录看来都是平的,但我们综合起来看,合并抵消分录如下:

(4)合并(1)-(3)抵消分录:#

借:实收资本 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

到此,可能小伙伴又有些疑惑了,在权益法下根本不涉及投资收益的抵消分录,在成本法转权益法下又出现了,这是为什么呢?这里小编再唠叨一下,清楚原理的小朋友可以忽略此段。

原理其实说起来很简单,就是调表不调账的原则。在权益法下,我们假设企业财务账面就是按照权益法核算的,所以投资收益科目在企业账面已结转平,根本不存在合并抵消的问题;但此处我们为了将合并抵消分录看的更清楚,增加了一笔成本法转权益法分录,这笔分录的借贷方科目都是增加的,所以最后在合并报表层面都要抵消掉。

解释清楚了这个问题之后,我们又产生另外一个问题:投资损益和未分配利润真的抵消完了吗?我们分别从成本法直接合并、成本法转权益法后再合并角度来分析下:

首先站到子公司B的角度,只有一种核算方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实收资本 100(合并日当天)

借:损益类科目 20(在子公司内部已结转平)

贷:未分配利润 20(子公司B实现净利润)

1、不考虑成本法转权益法分录,只是将上述成本法分录和子公司分录简单合并后得到:#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

贷:实收资本 100

未分配利润 20(此笔分录不平)

2、如果将上述调整增加后的报表分录纳入,母公司成本法分录、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分录、子公司分录简单合并后:#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0

贷:实收资本 100

投资收益 20

未分配利润 20(此笔分录不平)

3、我们将上述调整增加后的报表分录纳入,同时经过合并抵消后:#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

贷:实收资本 100

未分配利润 20(此笔分录不平)

这时我们发现,引入这笔成本法转权益法的分录后,根本没有改变原有简单合并下的结果,即只有合并日的分录才能真正抵消掉,而合并日之后形成的未分配利润仍然无法抵消,一直存在于子公司账面和合并报表层面。这个道理其实也好理解,子公司在合并日之后形成的未分配利润确实是真实发生的,而且也不可能通过成本法转权益法的会计处理方式来抵消掉,而且如果真的抵消掉了肯定也不对了。所以,引入成本法转权益法分录只是图方便理解,根本不会影响最终的合并结果。

(四)继续深入案例分析#

如果我们接上面的例子继续深化:假设A公司与B公司是母子关系,A公司系B公司的母公司,B公司系A公司当期出资100万元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即100%控股)。A、B公司在合并当天至当期期末子公司发生净利润20万元,提取盈余公积2万元,子公司宣告分配10万股利,剩余未分配利润8万元,不考虑其他经济业务。

站到母公司A的角度,两种核算方法如下:

(1)成本法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

贷:银行存款 100(合并日当天)

借:应收股利 10

贷:投资收益 10(子公司分配净利润

-成本法下按照持股比例确认收益)

(2)权益法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

贷:银行存款 100(合并日当天)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

贷:投资收益 20(子公司实现净利润

-权益法与成本法的区别在于涉及此分录)

借:应收股利 1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0(子公司分配净利润

-权益法与成本法的区别在于涉及此分录)

为方便理解,我们也可以将第(2)笔分录继续简化合并,结果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

贷:银行存款 100(合并日当天)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子公司未分配部分)

应收股利 10(子公司已分配部分)

贷:投资收益 20(子公司实现净利润)

为了将第(1)笔分录转换为第(2)笔,我们需要增加:

(一)成本法转权益法(损益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子公司净利润*持股比例)

投资收益 10(子公司分配股利*持股比例)

贷:投资收益 20(子公司净利润*持股比例)

长期股权投资 10(子公司分配股利*持股比例)

(二)长投和权益抵消(余额抵消)#

借:实收资本 100(子公司账面数)

盈余公积 2(子公司账面数)

未分配利润-年末 8(子公司账面数)

贷:长期股权投资 110(子公司权益*持股比例)

少数股东权益      0(子公司权益*少数持股比例)

(三)投资收益与利润分配抵消(发生额抵消)#

借:投资收益 20(子公司净利润*持股比例)

少数股东收益     0(子公司净利润*少数持股比例)

年初未分配利润 0

贷:提取盈余公积 2(子公司账面数)

应付普通股股利   10(子公司账面数)

未分配利润-年末 8(子公司账面数)

将这三笔合并抵消分录综合起来看,应该是:

(四)综合合并抵消分录:#

借:实收资本 100

投资收益 10

盈余公积 2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

应付普通股股利   10

提取盈余公积 2

我们得出结论,在合并报表中先转权益法调整,然后进行合并抵消最终的结果就是一笔(和上述结论完全一致,不管是否有分配)

借:实收资本 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00

我们再回头看下原始分录,结合母公司原成本法分录和子公司会计分录:

1、母公司原成本法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

贷:银行存款 100(合并日当天)

借:应收股利 10

贷:投资收益 10(母公司内部结转平)

2、子公司分录:#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实收资本 100(合并日当天)

借:损益类科目 20(子公司内部结转平)

贷:未分配利润-年末20(实现净利润)

借:未分配利润-提取盈余公积 2

        -应付普通股股利     10

贷:盈余公积 2

应付股利 10(子公司内部转平)

3、将母子公司分录直接合并后:#

①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

贷:实收资本 100(合并日当天)

②借:应收股利 10

贷:应付股利 10(子公司分配净利润)

③贷:未分配利润-年末8(实现 净利润未分配部分)

④贷:盈余公积 2

将此第3笔合并分录与上述第(四)笔合并抵消分录合并后,最终合并后结果为:

③贷:未分配利润-年末8(实现净利润未分配部分)

④贷:盈余公积 2

所以,我们可以发现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区别仅在于子公司实现净利润且未宣告发放的部分,这就是上面这笔分录的由来了。这个结果再次佐证我们的结论,即最终不管用成本法直接抵消还是转权益法调整后再抵消,子公司实现净利润未分配的部分最终都无法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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