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款中“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会计科目是比较特殊的存在,而且会蕴含着很大的税务风险。总体来说,这两个会计科目内容较多且较为复杂。在财务人员眼里,经常会将经营过程中的各类事项在该科目核算,但是在税务方面,这两个科目是重点检查对象,很多税收风险都是在这两个科目中暴露出来的。
其他应付款#
(一)核算内容#
其他应付款属于负债类科目,一般来说反映的是除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以外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它是指与企业主营业务没有直接关系的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主要核算内容如下:
类型 | 内容 |
---|---|
租金 | 应付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或包装物的租金 |
存入保证金 | 包括商品质量保证金、招标保证金、经销商保证金、股权转让保证金、收入包装物押金等 |
预提费用 | 如预提广告费、运输费、管理费、销售折让等费用支出 |
职工统筹退休金、离职补偿金、员工持股计划等 | —— |
借款或投资款 | 欠股东或者关联方的借款等 |
其他单位或个人暂垫款 | —— |
其他应付、暂收款项等 | —— |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向老板股东或其他个人和公司用于生产经营的周转资金的借款,通常在其他应付款进行核算。建议正常的借款在“短期借款”科目进行核算,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日期、支付方式等,然后相应的利息支出在“财务费用”科目列支,当然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需要借款方开具正式票据的,并且不超过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如果是关联方的话,还需要关注债资比问题。
(二)涉税风险#
1.利用其他应付款隐匿收入#
将不需要开票的销售收入计入“其他应付款”的贷方,企业在发出货物的同时不结转销售成本,导致存货虚增,存货余额较大,存货周转率会下降。在“其他应付款”中往往老板或股东名下存在较大余额,一家企业在缺乏周转资金的时候一般会向股东和老板借款,这是正常现象,但往往其实并不是真正的借款,而是隐瞒收入的一种方式,实务工作中常表现为用私账收款,账面上缺乏现金流,于是向老板借款。
例如,甲公司为一家制造型企业,主营汽车配件生产,每年有近千万的材料出售,并通过老板私账进行收款,同时甲公司大部分工人工资均通过老板私账支付,若甲公司账面缺乏现金流的情况下,再向老板个人借入资金,同时计入“其他应付款—个人”科目。经过税务金三系统比对,甲公司被查出数据指标异常,其中主要表现为电费率较高、存货余额较高、存货周转率异常,一般来说,单个指标异常风险较低,但多个指标异常显示甲公司隐瞒收入,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很难解释和应对的,最终甲公司补缴了相应税款。
2.预收账款挂账其他应付款,延期确认收入#
房地产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就产生了纳税义务,此时应该预缴税款,收到预收款时,财务需要通过“预收账款”科目进行反映。
例如,税务机关在检查一家房地产公司时发现,有大量现金进账,均挂在个人名下,经询问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回复该款项为向股东个人借入的款项 ,税务人员查阅同期“预收账款”科目发现,很少有售房款入账,因此,税务人员判定为该款项为房屋预收款,为了延期纳税,而挂在股东个人名下。于是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同期售房合同等资料,最后财务人员不得不承认该笔款项为预售房屋款项。
3.价外费用挂账其他应付款,延期确认收入#
乙公司为一家智能眼镜企业,其商业模式是发展全国各地的代理商,在与代理商签订合同时,代理商支付款项给乙公司,同时乙公司给予一定数量的货物。此外,乙公司还要求代理商支付一定的保证金,但保证金以货物形式返还。公司财务人员收到保证金后,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上述案例中,该保证金实质就是货款的一种支付形式,而且在代理商支付货款后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否则会有税务风险,最后老板也统一将这笔保证金正常纳税。
4.实质为虚开发票的不能支付的款项#
丙公司为一家设立在苏北某市的做纸包装和木包装的一家企业,原料是农户种植的树木,向农户收购后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增值税抵扣,向农户支付款项来源于个人借款,税务风险指标里反映已开具发票的农户个人的身份证号部分只有15位身份证号码,且部分农户已经去世。
从上述案例来看,容易判断出丙公司存在虚开农产品增值税发票的嫌疑,而且财务报表中“其他应付款—老板”科目下余额较大,显然是丙公司开具了很多成本发票之后没有钱支付给老板,造成后果就是“其他应付款”余额越来越大,这种情况下,税务风险较大。
(三)内控自查#
对于“其他应付款”科目来说,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入账依据是否符合现行制度的规定。查明是否有将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和短期借款等其他一些不属于“其他应付款”范围的内容在“其他应付款”中进行核算。
2.相关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查明企业有无将应属于企业本期收益和费用的项目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或在“其他应付款”科目项下坐收坐支。
3.长期挂账的其他应付款,查明原因,并做出记录。
4.检查债权人不明确和数据异常的“其他应付款”项目。
5.检查应付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联营企业和关联企业的款项。企业有无利用其他应付款截留收入、虚挂费用或隐瞒盈亏。
6.出现借方余额的“其他应付款”项目,查明原因,必要时作重分类调整。
其他应收款#
(一)核算内容#
其他应收款是指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反映了企业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主要核算内容如下:一是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补贴款;二是应收的各类政策性退税、待抵扣的税金;三是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如公司为员工垫付的医药费等;四是备用金,如向企业各职能科室、车间等部门科室拨出的备用款项;五是支出的各类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等;六是预付账款转入,这里的预付款项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的金额,另一种是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金额;七是本部与子分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 需要注意的是,在新会计准则下,“其他应收款”科目在原来核算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这一项。因此,在实务工作中,企业有很多不大好解释业务,比如销售回扣返利、有无发票的活动支出、特殊的劳务费用、老板挪用的资金、收不回来的款项等,都能以“其他应收款”的名目,违反会计制度进行处理。久而久之,“其他应收款”科目就变成了一个五彩斑斓、数目巨大的大坑。
(二)涉税风险#
1.民营企业“家财务”的风险#
实践中,很多老板认为公司的钱就是自己的钱,随意从公司取钱,财务无法凭票入账,于是长期挂账“其他应收款”。
从刑事角度来看,公司账户将资金转入管理人员、股东账户,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从民法角度来看,我国实行银行账户实名制,原则上账户名义人就是账户资金的权利人。同时,根据《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会计基本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使用单位账户对外开展经营行为,公司账户与管理人员、股东账户之间不得进行非法的资金往来,以保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因此,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是以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股东随意与公司进行大量的、频繁的资金往来,极易造成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资产混同,从而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股东应该谨慎处理自己资金账户和公司资金账户之间的关系。
例如,A公司为一家生产地板的企业,在审核时发现,“其他应收款”项下挂有老板娘个人款项,且金额较大,资金管理很随意,老板娘常私下给供应商付款,导致账面上供应商的应付账款无法消化。类似于这种情况在中小企业中很普遍,这种情况存在很大税收风险。
2.股东向公司借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这里的年度终了,不是指一年,例如12月30日借款,12月31日没有归还,这种情况税务局有权对于这部分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第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主要包括:一是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二是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3.员工、高管向公司借款#
为规避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企业在支付销售人员和高管工资薪金时,对于超过现行申报工资的金额通过“其他应收款”或现金处理。员工借支的备用金或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备用金,年底没有进行清理。
这种情况下,建议企业年底尽快处理,让员工取得相应的票据来进行冲账。全面营改增后,借款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因此企业无偿为个人提供借款还应当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
4.关联方借款#
根据财税〔2019〕20号文规定,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是免征增值税的。需要注意的是,现在企业集团已取消登记,只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即可认定为集团。可以看出,增值税可以适用免税规定,但企业所得税呢?如果资金的出借方,同时存在比较大额的金融借款,那么金融借款的利息中,属于被关联方无偿占用资金对应的利息,很可能被认定为是与取得经营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即使税前扣除,也需要一方计利息收入一方计利息支出。
5.抽逃注册资本#
在原先《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实行实缴制情况下,或者许多公司未来扩大注册资本申请银行贷款的需要,往往通过注册代理公司垫资,等到公司注册完成后进行撤资。
在注册的公司账上往往体现为“其他应收款—某某股东或老板”,即使目前实行认缴制,且认缴没有期限的限制,但很多企业为了资质和招投标,还是有巨额实收资本的需求。因此,会存在验资完毕后抽逃的行为。
根据《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股东以其出资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由此可见,公司的资产是实现公司债权人权益的重要保障,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一定程度上严重侵害了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同时,抽逃出资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理应获得赔偿。
(三)内控自查#
对于“其他应收款”科目来说,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通过审阅摘要说明及业务内容,看其是否存在不属于“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范围的各种应收和暂付款项;是否有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是否有长期挂账现象;是否有将其他应收款违规转销的情况等。
2.通过审查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可查明垫付款项的具体内容和垫付款作为坏账损失的依据,从而判定其账务处理正确与否;通过核对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可查明借款部门(单位)、借款人、借款时间、借款原因、借款金额、还款情况及长期拖欠的金额等;通过核对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可查清企业将其他应收款作为坏账损失处理的依据是否合规。
3.对于情况不符的其他应收款,向对方单位进行调查,是否已经将租金或者押金等退回,而企业没有入账,转作 “小金库”或被有关人员贪污;对于长期挂账的应收款项,应询问有关人员,查清应收款项常年挂账的原因,从而进一步了解可能舞弊的全过程。
总结#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信息化手段的加强,企业报送给税务部门的数据,将会与社保、工商、银行、公安、社保中心等部门的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在多方位的监管下,企业利用往来账户弄虚作假的风险将越来越大,尤其是利用往来进行虚假做账申报。因此,作为财务人员,要规范好公司财务制度,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提高纳税遵从度,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