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取酬要不得

一、 处级领导干部不得从事哪些兼职?#

第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经批准可在与学校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兼任职务。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处级领导干部经批准可在本校设立的北京北工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兼职;经批准也可作为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技术人员,按照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精神,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七条 除第六条所列情况外,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不得经商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以及在经营性事业单位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等兼职。

二、处级领导干部不得未经审批从事兼职#

第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须经审批后方可兼职,具体申报审批备案程序:

(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还须经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批)后,向党委组织部申报;

(二)符合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的,党委授权党委组织部审批,特殊情况需提交党委常委会审批;因工作需要到北京北工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兼职和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在审批同意后须报校纪委备案。

第九条 新提任的处级领导干部,须及时主动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已有兼职情况,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之前在经济实体中兼任的职务,确需到北京北工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或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条 处级领导干部因工作岗位变动,不符合继续兼职条件的,须在3个月内主动辞去兼任职务,以本人申请辞去兼职和兼职单位复函同意为准,履行规定程序期间不得参与兼职单位工作。

三、处级领导干部兼职不得违规取酬#

第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国发〔2016〕16号文件精神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其他经批准在经济实体、包括学术组织在内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和企业等单位中兼职的处级领导干部,严禁要求兼职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领取兼职单位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四、处级领导干部兼职数量、任期不得超限#

第十二条 处级领导干部应合理控制兼职数量,提高兼职质量,集中主要精力做好本职工作,处级领导干部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6个,在企业的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兼任系统性社团的上下级单位或成员单位相关职务的,可适当放宽兼职数量的限制。

任期届满继续兼职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五、处级领导干部违规兼职如何处罚?#

第十三条 处级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学校的利益。对于未经审批违规兼职、违规取酬、隐瞒不报、兼职超出规定期限的领导干部

情节轻微的,进行谈话提醒、约谈函询、通报诫勉

情节较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

违规获取兼职报酬的,要按规定退赔或学校收缴其兼职所收取的报酬。

纪法链接

图片 图片

图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图片 《关于从严做好清理规范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以及在企业兼职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准确把握兼职政策规定

(一)关于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兼职的政策规定。

现职领导干部一般不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不得在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兼任职务,不得在脱钩试点的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职务,不得在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兼任职务;非文艺类专业出身的领导干部不得在文艺类社会团体等兼任职务(“专业出身”是指本人担任领导职务之前较长时间专门从事某种职业或工作,可结合干部本人经历来掌握)。

确因工作需要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方可兼职,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须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三、严肃兼职有关纪律要求

(一)按规定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以及在企业兼职的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为兼职影响应履行的职责,在兼职活动中要依规依纪开展工作。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要求兼职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兼职单位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二)兼职期间个人不得领取兼职单位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包括交通费、通讯费、误餐费、图书资料费等),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四)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按有关规定兼职、取酬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高校、科研院所党委(党组)应加强管理,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兼职、取酬管理办法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根据专业特点、行业领域技术发展需要,聘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图片 《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

二、严格执行兼职取酬管理规定。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在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经批准兼职的校级领导人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经批准兼职的院系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奖励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三、严格执行科技成果转化取酬有关规定。学校正职领导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不当利益。

图片 《北京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学校和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结语#

高校党员领导干部担负着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历史使命,应以身作则遵规守纪。对于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上兼职作出严格规定,是为了在源头上预防腐败筑起一道闸门。两头占则两头空,“权”“利”双收的想法不可取。高校党员领导干部既然选择为“官”,就应该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督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