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6-研发费用审计要点补充

研发这玩意涉及科创板、高新技术企业、加计扣除等事项,研发项目大致可划分三种类型:自主研发(自己搞)、委外研发(请人搞)、合作研发(一起搞)。

内控是起点,了解内控是必须的,安利《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0 号——研究与开发》,寥寥数语,短小精悍,值得一看。

第三条,企业开展研发活动至少应当关注下列(ABC)风险:

A  研究项目未经科学论证或论证不充分,可能导致创新不足或资源浪费。(瞎扯淡的立项书,审计管得着嘛,论证科不科学审计看得懂么)

这讲的就是要立项嘛,立项至少要解决三个关键问题,一是这项目能成(可行性);二是这项目要花多少钱(预算碰见过简单到极致的预算,一眼能瞅出是根据实际

支出补的预算材料,然事无巨细没法审下去,嘿嘿嘿);三是项目起止时间,尤其

是预计完成时间(止)。

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单独整,也可以就和立项书二合一。何谓可行,一是企业要有相应的人力物力能够往里砸,二是砸完得能够溅起水花,能出成果(不一定非得是阿堵物)

 

文曰:促进企业发展的必要性、技术的先进性以及成果转化的可行性。

B  研发人员配备不合理或研发过程管理不善,可能导致研发成本过高、舞弊或研发失败。科研出成果也是件很令人头秃(专业)的事情。

a  多沟通(多开会):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和研发项目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a 卡报销(用词不当哈):建立科技开发费用报销制度,明确费用支付标准及审批权限

b 追着  Q:跟踪项目进展+开展项目中期评审若是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天天Q

~~别人那就不一样。~~大项目的话,不得 N 步走,一般还会有阶段性成果

d 抱大腿:建立恰当的供应商遴选(举个粟子:比价·——货比三家)、考核、退出制度,确保发生往来的供应商(受托方)都经过了审核程序

e 还是抱大腿:企业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研究的,应当对合作单位进行尽职调查,查对方有无研发实力

不怕神一样的对手,就怕猪一样的队友,委托研发和合作研发重在抱大腿,尽调与招投标都是选择队友的手段传统文化博大精深,KTV  与洗脚城也是选择队友的方式。

倘若企业的研发受托方和原料供应商是同一方,也许会有利用子虚乌有(或者虚胖)的研发来压低原材料采购成本的骚操作,采购价格的合理性和同行业采购价可比性

(公允)不容忽视鸭。

f 因时而动(见风使舵):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国内外技术最新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变化情况,对项目的目标、内容、进度、资金进行适当调整(有困难就暂停,没前景就终止

C  研究成果转化应用不足、保护措施不力,可能导致企业利益受损。

保护,一是防队友,委外与合作研发的项目成果与知识产权要归属明确,要写进合同。二是,防自己人,离职后保密义务、离职后竞业限制年限。。。通通整起来!此外,禁止无关人员接触研究成果~~(比如审计哈哈哈)~~

 

验收报告及其佐证材料,企业财务靠这个入账,验收时点易出问题。审计整啥截止测试,不就是针对跨期问题嘛,企业常有我们已经实际使用受益,验收材料是期后补充的说辞,那就有请企业自己拿出已经实际使用受益的证据

一般验收时点早晚几个月,审计不在乎,哪月入费用不是费用呢,与披露而言无关紧要就行。

此外,需要申请专利的研究成果,应当及时办理有关专利申请手续。(寻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庇佑)。tips: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由十年增至十五年。

至少要有实质性程序,接着聊研发费用的核算与核查。不妨点个赞,点个在看,任何问题,欢迎后台直接留言(鄙人虚心接受批评),或添加作者微信交流。

研发费用有三个口径,一是会计核算口径,是研发活动就成,实事求是嘛,并无过多限制条件;

二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判断企业研发投入强度、科技实力是否达到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因此对人员费用、其他费用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毕竟涉及税收优惠~~(薅国家羊毛)~~,除减按  15%的税率和减按  10%(重点软件企

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还有诸多花样:税额减免+税基减免。。。

三是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细化哪些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核心研发投入,因此该政策口径最小。这波不得安利国家税务总局公众号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8 号,官方号里那是解释得明明白白。

核查主要是无非是工料费三大块:

a 获取报告期内研发费用-薪酬中核算的人员名单(含学历,搞研发总归是件费脑子的事,学历不行易令人质疑研发真实性)、部门及职位,检查核算口径是否一致。

至若核算口径,有全职研发人员,也有兼职研发人员,有研发人员转生产人员,有生产人员转研发人员,~~毕竟自己的工作都是围城。~~可以外聘研发人员,也可以借调

母子公司研发人员(挂其他往来)。

b 了解研发人员的界定标准,报告期内存在员工既从事研发活动又从事生产技术活动的,了解并检查相关人员薪酬在研发投入和非研发投入之间的划分标准、依据,分析其合理性及归集准确性。

人员的标准无非就是工时啦,工时本身就是件主观的事情,也很有操作空间,大家在会计师事务所填过工时应该深有体会。

研发部门人员兼职其他生产、营销等活动,应当填报其他活动的工时;其他部门员工兼职研发部门的研发活动,应当填报研发工时。(拟 IPO 企业往往只有总工时&总出勤天数,身兼多职人员的工时分配就是拍脑袋

倘若企业没有工时系统,嘿嘿嘿,签到表、考勤表、工时记录表都可以造,难道要翻监控记录不成。万恶的钉钉打卡也有漏洞,考勤这件事从上大学开始,就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c 若报告期内被审计单位研发人员平均薪酬波动较大,或明显偏低的,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分析其合理性。

若各期材料投入占比较大,打断一下,就制造业而言,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的区别何在,生产活动料是核心,大致七成料二成工一成费,研发活动恰恰相反,工是其核心。

a  需检查材料投入的实际领用、具体用途并分析其合理性。

如何检查,也只能看看领料单呗,看是不是研发人员签字确认领用。至若具体用途与合理性,这就有点勉强审计了~~,术业有专攻不是,~~企业的领料单全能对应上具体

的研发项目就阿弥陀佛了。

b  检查是否存在生产领用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

首先得内控有效,然后还是看领料单。领料单需包含材料名称、数量、金额、领用日期、技术人员签字、领料涉及到的项目名称等。

a 了解并检查费用在研发投入和非研发投入之间的划分标准、依据,检查其合理性及准确性。

与研发人员相关的费用都可算作研发费用,身兼多个项目的研发人员的餐费啦、用的桌椅板凳啦、报销的通讯费燃油费啦(即使某些费用略有含糊,合理保证,抓大放小),而且这些费用还没法对应到具体的研发项目,按研发工时分摊呗。

像专利申请费、商标注册申请费、咨询费、会议费这些能对应具体研发项目的,自然是善哉!善哉!

大额咨询费,培训费等只有发票铁定是不行的,至少要有个合同吧,至少能从合同看出向谁咨询,咨询个什么事,估一估合理性,若还有咨询结果材料支撑,可谓锦上添花

检测费同理,至少得有检测报告吧;差旅费一样,除了费用报销单和差旅发票,得琢磨着出差事由合理否,与具体项目匹配否,出差人员工时如实记录否(真有这块自相矛盾的企业)。若还有出差成果材料支撑(出差调研有调研报告,出差技术交流有技术交流心得。。。),锦上添花。

b 检查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机器设备和厂房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生产技术活动的情形。

兼职那就按摊呗,轮着用就按时间(工时)摊,一起住就按空间(面积)摊,相关水电费也可按此来摊。

费用,比较简单,也比较粗暴,只能细节测测大额费用分析测算线性费用

私以为自主研发和存货有点类似,重在把握直接材料、直接工人和制造费用各自的核算方法和核算过程,把握上述成本是如何在不同研发项目~~(产品和产成品)~~之间分配的。

而委外研发和在建工程有点类似:从业务需求、立项、造预算、寻求受托方**/供应商/施工方/承包方、签合同、到陆陆续续研发/施工、陆陆续续垫资/**付款、直至交付验收,无非研发成果形式与载体相较工程更为抽象。

在建工程与预付账款纠缠不清,研发:俺也一样。 部分企业的入账思路:钱我付了(货款或者设备款),但我还没收到发票,这个材料已经消耗,这个设备已经在用,但我还没收到发票,所以我不入长期资产,我在预付账款挂着不香么。

故而,针对预付账款,特别是账龄较长~~(划分帐龄的意义不也在此)~~的预付设备款(工程款),要逐条执行检查程序,获取相应的合同,了解设备是否到厂,是否已经安装(结算进度)等,不再符合预付账款核算条件的则要调整至在建工程或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

 

 

对于预付的研发费用应根据研发项目进展区分尚未使用部分与已使用部分,对于已使用  部分,要区分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据此确定相应计入当期损益与开发支出的金额。预付款项长期挂账不能如实地在财务报表中反映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进展。 企业应加强 与受托方的沟通,负责研发项目执行和管理的业务部门应与财务部门加强沟通,确保财  务部门及时了解研发项目进展(进度这玩意只能大概估摸~~,就像女朋友说还有五分钟化好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有效的会计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发活动一般分为自主研发、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以及以上方式的组合。

A 自主研发。是指企业主要依靠自己的资源,独立进行研发,并在研发项目的主要方面拥有完全独立的知识产权。

B 委托研发。是指被委托单位或机构基于企业委托而开发的项目。企业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单位或机构的成果。

C 合作研发。是指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同一项目的不同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等,共同完成研发项目。

D 集中研发。是指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或者研发力量集中在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筹管理研发的项目进行集中开发。

国家税务总局为啥要分呢,自然是加计扣除的游戏规则不一样啦。

(会税不分家,会税水平决定审计水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第 97 号公告留存备查资料要求,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 号)规定:凡研发项目合同具备技术合同登记的实质性要素,仅在形式上与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存在差异的,也应予以登记 ,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按照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报送。《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3 号):2021 年 1 月 1 日起,制造业企业研发

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 **75%**提高到 100%

 

委托研发从合同着手~~(基于成熟的、范式的合同进行审计)~~依据合同具体内容、确定核查范围、设计审计程序。商业往来中,~~人情世故老复杂了,~~合同这么签,但实际执行又是另一码事,审计难就难在根据实际情况变通。

合同看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有个合同示范文本,首先项目名称、甲乙双方名字、落款时间、签章、合同编号。。。得对的上趴(~~伪造合同没看出,有关系么,没有关系,~~造假不是一个点的问题,至少牵扯一条线,到处都是破绽)

 

合同至少要写,这是啥玩意的合同(标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双方义务),交钱的时间地点、交货的标准。。。都得写明白趴。

委外研发最重要的是相较其他合同,其失败风险大大滴,失败了咋办,得写明趴。

 

承担方不同,压根两码事。如果委托方不承担研发过程中的风险,在研发成功后有能力自主使用研发成果并享有相关经济利益的(注:不要求必须是排他使用),则可以看作是外购技术。

外购技术!啊这,和委外研发没得关系,是外购无形资产(加计扣除不沾边,企业慌慌张张,不过图税银几两),所支付的款项计入预付款项,报表中列报为其他非流动资产,交付验收直接确认无形资产。

如何判断是委托开发(委外开发)还是购买技术(无形资产),再瞅瞅实务界男神陈版的案例:

 

我们在分录,数字,发票,合同,领料单,工时表,立项书,验收报告,费用报销单。。。核对留痕狼奔豕突。但这些都是可以造的,真实性如何核查。

无形资产虽然可以辨认,但因无实物形态,所以一般不会有盘点/监盘程序。看不见,但看得着,总得反映在企业的业务里(就像大家都说一姑娘优雅,那我多留意,总能捕捉到她优雅的时刻)

~~你说这不扯犊子呢,~~好在委外研发存在第三方(受托方/乙方),我们可以函证**+**走访,一如在建工程。

有没有委外研发询证函模板分享一下?大可不必,词能达意就好,设计模板/底稿,我想也是审计基本功,无非美观与否

自主研发没有第三方咋办:分析研发项目的必要性(和业务的关系**&**业务需求),分析研发项目值不值这个钱,分析企业研发(技术)加持后的变化。。。

实质性程序好依葫芦画瓢,而分析却不太好着手,画虎不成反类犬。

研发这块还有一个死脑细胞的问题:研发产出品,毕竟和存货有点类似,料工费砸进去,出来能销售的产品很正常趴。

前阵子,天职税务发布《天职研究|四个视角看研发产出——研发产出品实现销售或形成资产时的特殊考虑》,引经据典,庞征博引,精彩纷呈,不必再看。 2021 年 9 月 28 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征求意见稿)》 一、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比如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时产出的样品,或者将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适用的会计准则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 出。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比如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应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通常指评估该固定资产的技术和物理性能是否达到生产产品、提供服务、对外出租或用于管理等标准,而非评估固定资产的财务业绩。

(二)列示和披露。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

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等规定,判断试运行销售是否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并在财务报表中列示企业发生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同时在附注中单独披露其金额、具体列报项目以及确定试运行销售相关成本时采用的重要会计估计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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