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审计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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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党委或政府未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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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干涉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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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党委或政府未及时解决审计机关的实际困难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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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或单位不接受或配合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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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或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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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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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阻挠审计人员检查有关资料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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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阻挠审计人员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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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未给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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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恐吓、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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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提请裁决又拒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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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党委或政府未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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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或单位未认真核实查处,并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审计机关依法移送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或其他事项的查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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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审计建议,有关部门或单位未认真研究,及时清理不合理的制度或规则,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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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未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未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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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或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屡审屡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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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和问责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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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或单位未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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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大常委会未把督促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工作与审查监督政府、部门预算决算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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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的整改结果未向社会公告。
二、违反会计核算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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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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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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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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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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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流水账代替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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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账簿登记,以原始凭据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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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外设账登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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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设立核算津贴补贴的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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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工程项目分账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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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恐吓、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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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未分离、制约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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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销管理不相容岗位未分离、制约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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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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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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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方法未及时变更或未在报告中说明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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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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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的会计账簿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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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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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上有刮、补、挖、擦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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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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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未按规定填写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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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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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未按规定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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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记载的各要素内容不规范、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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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经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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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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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账簿登记差错未按规定的方法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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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隔页、缺号、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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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款人和经办人未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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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报销不规范,存在未附会议通知及人员签到簿等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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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款项未按规定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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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资金或财产未纳入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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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款长期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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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不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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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未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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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虚列支出、资金返还等方式将资金转到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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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证、账实、账账、账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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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同的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同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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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资料未建立档案,未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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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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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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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授意会计人员销毁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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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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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三、违反货币资金管理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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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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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不同的项目单独设立专用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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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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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在金融机构开立两个以上的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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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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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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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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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违规支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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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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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规定限额使用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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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规定范围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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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现金结算起点使用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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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据等自制凭据顶替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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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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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未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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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和使用现金的单位未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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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家银行开户并办理现金收支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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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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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存私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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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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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现金收付业务通过储蓄账户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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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个人名义开立单位专用银行账户。
四、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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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利用账外资金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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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实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国有资产占有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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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实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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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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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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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真实情况,虚报国家资本金,骗取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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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办理境外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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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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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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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设备未在固定资产账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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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固定资产实施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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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调整过大,预算约束力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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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
五、违反其他财经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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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会费财务管理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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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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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从事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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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以还本付息或者以支付股息、红利等形式向单位或个人进行有偿集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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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发起设立股份公司为名,变相进行集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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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变相货币或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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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税款未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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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征非法占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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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营业登记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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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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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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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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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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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比例缴纳补充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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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比例缴纳补充医疗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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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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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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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职工个人购买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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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成本中列支职工商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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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发放农民务工人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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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发放农民务工人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