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销售与收款循环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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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范围经营,并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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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变动未办理相关财务事项或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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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或者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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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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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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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买卖、变相买卖、倒买倒卖或非法介绍买卖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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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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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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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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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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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违规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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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账户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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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用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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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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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计企业经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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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入确认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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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账项未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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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正确核算企业收入与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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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收支在往来账中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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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物易物、以物抵债,未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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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基建项目的自用商品,未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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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赠送的企业产品,未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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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企业产品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未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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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信用卡账户资金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或将销货收入及现金存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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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取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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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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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存放或保管、缴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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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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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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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或使用非法定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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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其他单位代开经营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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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保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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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诈等手段取得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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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其他纳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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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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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人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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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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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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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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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关联企业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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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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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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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职工工资基数足额提缴工伤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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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个人支付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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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公益金中列支职工商业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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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商业保险费用。
二、违反采购与付款循环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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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项目建设末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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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未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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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计提在建工程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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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未按规定确认入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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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正确核算已完工、已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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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账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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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正确核算已完工、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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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未及时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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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随意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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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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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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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范围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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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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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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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年度检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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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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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办理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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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真实情况,虚报国家资本金,骗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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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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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违规拆借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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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违规通过金融机构向关联企业发放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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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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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进行产权界定而未进行,隐瞒不报或串通作弊,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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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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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或者违规发放薪酬,侵蚀国有资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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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资产未按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造成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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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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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财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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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或担保数额超过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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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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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对外投资、赊账经营、物资采购及固定资产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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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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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中方负责人未经批准向外方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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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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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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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对方未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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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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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核销国有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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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国土部门审批擅自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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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国有土地无偿或低价折股转入改制后企业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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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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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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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划转国有产权或股份转让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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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转让未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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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国有产权转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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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量化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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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与拟受让方串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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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拟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产权转让协议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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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将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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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职工股份的认购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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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中方负责人未经批准或未办理手续,将国有资产产权以个人名义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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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中方负责人未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
三、违反存货与生产循环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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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随意改变存货发出计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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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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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处理盘盈(亏)的存货,造成存货账实不符,引起企业盈亏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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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易物、抵债等方式取得的存货,涉及补价的,未按规定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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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采购费用、仓储费用等计入期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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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摊或少摊自制存货应分配的期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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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委托加工存货的运输费、装卸费等计入期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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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改变领用或发出材料计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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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结转耗用材料成本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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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提费用、待摊费用核算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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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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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应收票据作为计提坏账准备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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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改变计提坏账准备比例,调节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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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增或虚减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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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或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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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时,企业未按规定计提存货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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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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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计提长期股权投资跌价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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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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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计提职工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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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计提工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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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计提职工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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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计提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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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性支出挤占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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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赞助款、罚款、滞纳金等挤入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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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正确区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互相挤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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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领导人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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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未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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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之间财务核算未分账,混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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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正确核算产品成本、劳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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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随意改变成本核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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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交易时,材料、产品价格与同期市场价格相差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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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违规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或其他成本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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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代关联企业偿还债务。
四、违反筹资与投资循环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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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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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股东未足额认缴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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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认购股份未达到规定的最低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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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现金出资,未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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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登记)后,股东擅自将认缴的出资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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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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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未达到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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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未按规定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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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摊销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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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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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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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比例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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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法定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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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少于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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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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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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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银行债务,侵吞信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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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骗取、挪用、使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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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发行或变相发行企业债券,以及未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发行企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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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批准数额发行企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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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规定的最高利率发行企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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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未按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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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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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证券发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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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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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符合资本化条件融资所发生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或辅助费用,以及汇兑损益等,擅自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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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正确核算汇兑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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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募股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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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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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限内质押国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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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利用贷款或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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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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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违规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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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未采用正确方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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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末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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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而采用了权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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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投资涉及补价的,未相应调整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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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相应冲减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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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违规委托关联企业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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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投资涉及补价的,未相应调整投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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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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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存入证券公司但未进行投资的现金,即作为投资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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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投资者未经批准擅自在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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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属境外机构按政府规定应予报告、备案的事项未按要求报告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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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属境外机构国有资产总体情况或流失情况不掌握,不报告,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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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属境外机构不眀确管理职能机构及工作职责,造成管理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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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五、违反特殊项目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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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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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领导人员违规职务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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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领导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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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领导人员未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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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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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贪污、侵占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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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违规兼职经营同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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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挪用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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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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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违规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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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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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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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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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未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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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时,未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隐匿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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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成员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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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或发行公司债券,未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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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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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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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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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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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实行公司制改制,或者在公司制改制过程中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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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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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程序或清产核资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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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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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办理国有资产核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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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情况或资料,或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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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未妥善处理企业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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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未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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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企业未按规定将先征后返的税收及其他财政性拨入资金计入国有资本或国家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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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时,将“应付工资”“应付福利”“工会经费”结余转为股份,作为个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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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行重组时,违规处理国有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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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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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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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顺序分配企业年度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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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擅自编制或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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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编制或者对外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7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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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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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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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或财务情况说明书中披露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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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信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未披露或披露不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