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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未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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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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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未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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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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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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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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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违规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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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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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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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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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违规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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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未按规定对工程物资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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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违规转包、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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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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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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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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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在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或资产进行的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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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组织提供和披霞虑假信身操纵中介机构对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或资产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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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在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或资产期间未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造成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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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违规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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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未按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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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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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造成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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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购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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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国有企业夫按规定及时调整固定资产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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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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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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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在投资并购过程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存在重大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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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在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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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在投资并购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决策或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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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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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在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致使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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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对企业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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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投资并购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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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决策或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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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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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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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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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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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在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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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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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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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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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设立“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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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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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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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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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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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侵占、盗取、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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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或内部控制执行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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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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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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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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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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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决策原则或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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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决定捐赠、赞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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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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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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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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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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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企业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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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个人从事本企业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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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或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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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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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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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委托他人投资本企业的证券、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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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本企业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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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本企业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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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企业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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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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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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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将企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或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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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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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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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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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领导人员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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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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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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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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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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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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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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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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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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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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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发生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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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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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荣誉或者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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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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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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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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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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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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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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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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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贪污、侵占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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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挪用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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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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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管控的国有企业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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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管控的国有企业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集团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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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管控的国有企\对国家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拖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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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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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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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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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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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等未按规定进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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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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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在投资并购过程中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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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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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并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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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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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导致境外投资管控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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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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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违反规定从事非主业投资或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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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对外投资或承揽境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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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境外经营投资违反规定采取不当经营行为,以及不顾成本和代价进行恶性竞争。
116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反廉洁纪律行为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