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常见财务管理问题清单

行政事业单位常见财务管理问题清单#

  1. 决策不规范

不能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部分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未经集体研究或查找不到相关决策记录;决策前调查研究不够、准备不充分,决策不科学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等不良后果;对相关违规事项以集体研究规避责任。

  1. 合同意识不强

合同签订未经集体研究并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合同条款不符合集体研究初衷,导致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签订后没有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对合同履行情况跟踪管理,政府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极易造成财政资金或国有资产流失;不能严格按照合同进度推进项目。

  1. 预算管理不到位

预算编制不准确不完整,存在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现象,预算执行不严肃。

  1. 追加预算指标未按规定用途使用

将财政拨付的追加经费用于指标指定以外的支出,或是从追加预算资金中列支部分其他支出,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1. 存量资金盘活不彻底

结转结余资金数额较大,未按财政部门要求及时盘活存量资金,未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1. 收入不及时上缴财政

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滞留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1. 少计少缴税费

少数单位的会计事项存在应税行为,但没有及时计算上缴相应税费。

  1. 违规收费

无政策依据收费,违规以收取保证金名义变相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已明令取消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擅自降低收费标准、减免收费金额。

  1. 私设“小金库”

将应记入单位账务的租金、资产处置收入、捐赠收入等转入下属单位、所属公司,另开账户、另设账簿或单独保管等形成“小金库”;通过虚列支出将资金转入下属单位、所属公司,另开账户、另设账簿或单独保管等形成“小金库”。

  1. 虚假支出

虚列小型项目或虚开办公用品等发票列支资金,套取资金用于不合规开支,违背会计核算真实性原则。

  1. 转嫁费用支出

将相关费用转移至下属单位或所属公司列支,逃避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1. 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未单独核算,正常经费和专项资金混同使用,结余资金性质不清,易造成挤占现象;专项资金结余未及时缴回财政;从自身或下属单位管理的项目资金(基金)中报销列支其他费用,或是改变专项资金(基金)用途用于其他支出。

  1. 违规发放津补贴且边改边犯

  2. 违规借用公款

违规出借资金给企业、个人使用,长期未收回,且后续清欠手段不力,存在资金损失风险。

  1. 现金使用管理不规范

为用款方便或逃避债权单位追偿,公款私存或私存私放资金,库存现金超限额,坐收坐支现金,且监管措施不到位。

  1. 往来款长期挂账

对本应通过“收入”或“支出”科目核算的会计事项,通过“往来账”科目核算;对往来款不清理不对账不核销,资产负债失实。(可能存在虚增资产、隐瞒收入、隐性负债、违规列支以及挪用专项资金等隐患)。

  1. 国有资产处置不规范

未按照规定程序评估报批处置,存在资产流失风险;部分资产处置、出租收益较低或无偿提供他人使用;部分国有资产产权不明晰,长期闲置不发挥效益。

  1. 项目立项不科学

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或中途终止,造成资金闲置浪费。

  1. 项目超概算。

一是部分建设项目前期准备不充分,概算不准确,中途变更较大;二是部分项目功能定义模糊,缺乏设计交底程序,放任设计单位自由发挥,概算对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微乎其微、流于形式。

  1. 政府采购制度执行不到位

未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货物或服务采购;对限额以下的物品未按要求在网上商城采购;对采购项目进行拆标,规避公开招标程序。

  1. 工程招投标不规范

一是未按规定履行工程招投标或政府集中采购程序;二是应公开招标的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或单一来源采购形式;三是部分工程项目肢解发包,规避招投标程序;四是在预算不准确情况下仓促招标,开标后边施工边变更,削弱了招标的严肃性。

  1. 工程管理不到位

部分项目建设进度缓慢,专项资金滞留闲置,未发挥应有效益。

  1. 政府投资工程验收不严谨

手续不齐全,超合同付款。

  1. 政府投资工程以结算代替决算

未记入固定资产,政府资产不实。

  1. 违规管理使用项目管理费

超标准提取项目管理费或支出超过核定金额;将应从项目管理费用支出的项目变相纳入工程成本;用其他项目费用挤占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变相收回建设单位。

  1. 违规管理使用工程前期工作费

有前期工作费的项目,应将前期工作费用用于立项、可研、环评、勘察、设计等。但有的工程前期工作未做或少做,通过签订协议变相将该项资金保留在下属单位或转回主管部门;截留、违规使用工程结束后结余的前期工作费用。

  1. 差旅费报销不规范

出差事由不清,报销依据不充分;报销单据填写不规范,要素填写不全;出差时间与审批时间逻辑不符;出差地点与报销票据不符;甚至出现重复报销、超标准报销现象。

  1. 公务接待不规范

公务接待、商务接待界定不清;缺少客情审批单或填写缺项漏项;公务接待无派出单位公函;陪客人数超标;接待标准超标;延期结账、累计报销;招待费用严重超额。

  1. 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少数单位无懂财务人员,部分单位无专职或兼职会计,部分会计业务能力差且责任心不强,新会计制度未能执行到位,会计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

  1. 违规设置账户、账簿

未经财政等部门批准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无有权部门审批或文件要求,违反会计制度设立会计账簿。

  1. 公车使用不规范

使用公车出差报销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在工作常住地范围内未按规定使用公车,甚至公车接送上下班。变相增加公车数量,长期租用社会车辆,或私车公养。

  1. 支出报销程序不规范

每项工作的开展,未能对照工作职能、全年工作计划、领导安排、上级要求等先行预算费用,经审批后再开展工作,最后再履行报销支出程序。

清单只列了32条,但仅是常见现象,不能作为全部。大家在对照时,应注意问题或现象的性质,不是清单内的也可能是违规违法问题。

附: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类违纪行为清单#

此违纪行为分类及清单不仅是审计人员的工作参考,更是我们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重点关注的问题。大家可以根据以下违纪行为分类及清单,对有关违纪行为进行了解,比如固定资产未进行盘点、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财政专项资金未单独核算等行为都属于违纪行为,通过对清单的学习和了解,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及相关人员,能够合规运行,规避风险,正确理解和运用现行法规制度,避免违纪行为的发生。

具体分类及清单如下:

  • 一、违反行政事业单位资金、资产管理法规行为(1-32)
  • 二、违反票据管理法规行为(33-40)
  • 三、违反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法规行为(41-209)
  • 四、违反行政事业单位业务管理法规行为(210-469

一、违反行政事业单位资金、资产管理法规行为#

序号 清单
1 未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开设银行存款账户。
2 公务卡结算不规范。
3 违规从零余额账户向基本户转存资金。
4 向内部职工或者向社会公众进行有偿集资活动。
5 行政事业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或手续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6 行政事业单位未经审批处置国有资产。
7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取比例不统一,实际执行与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
8 单位或部门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未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
9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
10 国有资产监管失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11 国有资产出租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规坐支租金收入。
12 事业单位办公楼未办理事业单位产权变更登记,未按固定资产核算。
13 行政事业单位已完工建设项目未及时计入固定资产核算管理。
14 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大型修缮支出未转增固定资产。
15 行政事业单位以低价的形式处置国有资产。
16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未经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17 行政事业单位未如实进行产权登记。
18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增加或减少时,未及时办理报批手续,进行账务处理。
19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未定期清查盘点。
20 事业单位未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21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未办理审批手续。
22 事业单位违规对外投资。
23 事业单位长期股权投资未登记入账。
24 行政事业单位擅自占有、使用国有资产。
25 行政事业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出借办公用房。
26 行政事业单位违规出借机械设备。
27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闲置。
28 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拆迁补偿款未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9 行政事业单位少记固定资产。
30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账实不符。
31 外单位和个人无偿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
32 行政事业单位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二、违反票据管理法规行为#

序号 清单
33 未按规定购领、保管、缴销财政票据。
34 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35 管理不善,丢失毁损财政票据。
36 违规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37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38 行政事业单位擅自印制收费票据收费。
39 行政事业单位串用通用收费票据和专用票据收费。
40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三、违反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法规行为#

序号 清单
41 部门支出预算编制未细化。
42 未按规定编报本部门、本单位预算。
43 部门收入预算编制不完整。
44 结余资金未上报财政调整预算。
45 收入预算编制不科学,年底结余过大。
46 非税收入预算编报不够准确。
47 虚报项目编制年度预算骗取财政资金。
48 未经财政备案,使用以前年度基本支出结余资金。
49 项目结余资金挂账超过5年,未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50 资金结余未计入事业结余,导致决算报表数据不实。
51 项目结余资金长期在应付款挂账。
52 财政补助结余与非财政补助结余未分项列示并清理。
53 未及时安排使用结余资金。
54 私存私放财政资金。
55 事业单位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财政专项资金未单独核算。
56 收支业务未按规定纳入统一账套核算。
57 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58 违规擅自改变部门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或期限。
59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或标准收费。
60 未办理收费许可证进行收费。
61 行政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擅自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
62 行政事业单位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或范围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
63 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
64 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65 对已明令禁止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66 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67 越权出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68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收费票据乱收费或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69 行政事业单位无票据收费。
70 行政事业单位擅自扩大收费票据的使用范围。
71 违规自立收费项目。
72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73 擅自扩大收费范围。
74 违规将无偿公务活动改为有偿收费服务。
75 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服务、强买强卖、搭车收费、变相收费。
76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
77 未在规定会计账簿上核算房租收入。
78 房租等非税收入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79 土地、房产出售收入未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80 执收、执罚单位坐支行政性收费或罚没收入。
81 应缴未缴非税收入。
82 非税收入未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83 将行政事业性收入转为经营收入。
84 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85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未全部上缴国库。
86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未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87 收费单位未按规定将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88 行政性收费未由执收单位按预算级次办理缴库。
89 行政事业单位未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90 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
91 行政单位以代收代付名义在往来科目中列收列支。
92 行政单位为降低基数,年底将收入转挂往来。
93 行政单位本期收入延迟到下期入账。
94 行政单位各职能部门其他收入自管,未纳入单位预算进行统一管理。
95 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预算外收入未及时、足额地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
96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97 隐瞒、滞留、截留、挪用或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98 单位未及时将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上缴财政。
99 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或单位将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挂账,未及时缴入国库。
100 应缴未缴一般预算收入。
101 将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一般预算收入缴入国库。
102 查处的罚没财物或追回的赃款赃物未及时上缴财政。
103 截留、转移应上缴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利润。
104 未及时将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上缴财政。
105 将有关单位上缴的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挂账,未及时缴入国库。
106 国有资产使用单位未将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上缴财政。
107 将国有资产收益挂账,未及时缴入国库。
108 违反同股同利原则,不收或少收国家股红。
109 有关单位或部门未按规定比例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110 执收单位任意调整非税预算收入征收比例。
111 非税预算收入执收单位缩小征收范围。
112 非税预算收入执罚单位对规定应该收取的罚款,任意减免。
113 征收部门未及时解缴已征收的预算收入,而是入在国库之外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经费账户或其他账户。
114 未将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或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
115 以兴办市政建设或城市公用设施为名,向企业摊派。
116 以经费不足为名,向企业摊派办公费、管理费、交通工具购置费或其他费用。
117 巧立名目向企业摊派,为本单位搞福利、发奖金、建宿舍或办公楼。
118 以召开会议或举办各种活动为由,向企业摊派活动经费或伙食补贴费。
119 以“赞助”“资助”“捐献”等名目向企业摊派费用。
120 乱收费、乱罚款或各种摊派。
121 各种社会组织、群众团体向企业摊派各种费用。
122 以扶贫名义向企业收取赞助款。
123 违规占用企业财物。
124 超标准列支会议费、因公出国(境)费用。
125 行政事业单位滥发奖金、补贴。
126 违规调换、借用、租用公务用车。
127 违规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
128 违规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129 违规摊派款项购买公务用车。
130 违规豪华装饰公务用车。
131 用旧车向下属单位调换新车。
132 违规接受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赠送车辆。
133 未按规定做好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后账务处理工作。
134 公务用车处置收入,未按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并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
135 违规对公务用车进行处理。
136 车辆拍卖款未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37 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138 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
139 未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支出。
140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未实行招投标。
141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材料未实行政府采购。
142 道路维修工程、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未实施招投标程序。
143 应采取而未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
144 维修改造项目支出无预算,没有履行政府采购手续。
145 供暖煤炭未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146 未经财政审批采购固定资产。
147 政府采购未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148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149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未实行集中采购。
150 办公楼维修改造无预算支出且未实行政府采购。
151 设备采购招标不规范。
152 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153 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
154 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155 擅自将应由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改为财政授权支付。
156 在国库集中支付中采用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或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
157 “以拨代支”特种作业人员考核费。
158 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159 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160 用专项资金弥补基本支出超支。
161 滞留项目资金。
162 未及时下拨所属单位经费。
163 未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
164 未将经批复的预算支出及时拨付用款单位。
165 行政事业单位虚列支出。
166 用款单位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167 用款单位不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
168 虚报预算支出,骗取财政拨款。
169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170 虚报人员编制,骗取行政、事业经费。
171 未按财政预算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172 未按财政各预算科目拨款额使用资金。
173 预算支出未按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或数额执行。
174 工会活动挤占事业费。
175 违规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176 行政单位列支各项罚款、赞助款。
177 行政单位违规在工资政策之外发放津贴、补贴、资金。
178 行政单位业务招待费超范围、超标准。
179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
180 以工会会员活动、评比竞赛或重大节日庆祝活动等形式用工会经费或用于集体福利的利费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实物。
181 超标准为职工报销取暖费。
182 以差旅费补助包干形式发放补助。
183 违规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184 违规为职工购买规定险种以外的商业保险。
185 违规为职工购买具有分红性质的商业保险。
186 违规为规定受保人员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购买商业保险。
187 违规要求下属单位为本单位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188 事业单位转移非税收入。
189 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190 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191 违规提取、使用专用基金。
192 专项资金中列支与项目无关的会议费、培训费。
193 事业单位违规在工资政策之外发放津贴、补贴、资金。
194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
195 事业单位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196 事业单位支出超范围、超标准。
197 事业学位人员未经审批,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
198 未实现政会分离,行政职能转为有偿服务。
199 行业协会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200 社团组织违规开展活动。
201 社团组织财务核算不规范。
202 所属社团组织会费支出不规范。
203 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由企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办理。
204 未按规定撤销驻京办事机构。
205 违规擅自提供担保。
206 违规办公司,为职工谋取利益。
207 未及时批复所属单位预、决算。
208 决算编制未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209 决算编制不完整、不准确。

四、违反行政事业单位业务管理法规行为#

序号 清单
210 人社部门坐支考试费。
211 公用经费挤占民政专项事业费。
212 民政部门擅自改变民政专项事业费的用途。
213 科学事业单位隐瞒收入。
214 科学事业单位成本费用开支不符合规定。
215 挤占、挪用科技三项费用。
216 科技三项费用支出超范围、超标准。
217 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费支出超范围。
218 挤占、挪用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219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费支出超范围。
220 挤占、挪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221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支出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
222 挤占、挪用国家重点基础研究资金用于列支赞助或罚款。
223 以撤销的内设机构为名申请预算。
224 科研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不细化。
225 截留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资金。
226 科技部门对农业领域项目投入不足。
227 项目立项周期长,计划下达晚,资金到位慢。
228 对科技项目跟踪监管不到位,没有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和处置。
229 违规使用科技资金。
230 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技资金。
231 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232 编报停薪留职人员工资预算。
233 年末批复项目支出预算并拨付资金。
234 中央财政拨付的重大专项资金未纳入年度决算。
235 未经审批向下属单位转款、出借资金或资产。
236 农业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经费超支。
237 农业事业单位列支资本性支出。
238 海关擅自处理罚没物品。
239 海关未按规定将罚没收入缴入财政专户。
240 海关坐支、截留、挪用罚没收入。
241 文化事业单位各项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未及时确认入账。
242 未按规定核算、使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243 计划生育事业单位未及时确认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
244 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其他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挂往来。
245 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在成本中列支资本性支出。
246 挤占、挪用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
247 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专项经费支出超范围。
248 文物事业单位未及时确认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
249 体育事业单位未及时确认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
250 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
251 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
252 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
253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254 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
255 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256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
257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
258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259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
260 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
261 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
262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外国人。
263 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264 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265 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
266 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267 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法报告。
268 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法备案。
269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
270 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
271 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
272 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273 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274 侵占、挪用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仪自大。
275 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事业性收入、社会基金。
276 体育事业单位其他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挂往来。
277 体育事业单位在成本中列支基本建设支出、对外资、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
278 擅自变更体育场地维修专项补助经费项目内容。
279 挪用体育场地维修专项补助经费。
280 用体育场地维修专项补助经费发放工资、奖金、福利。
281 新闻出版单位违规置换学校土地。
282 新闻出版单位违规对外转让、出卖或变相出卖期刊刊号。
283 新闻出版单位违规将期刊出版业务承包或部分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284 期刊出版单位变相进行“一号多刊”。
285 缴款单位未及时足额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
286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弥补行政事业经费不足。
287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职工生活设施方面的建设。
288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新建项目、超范围补助。
289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未及时确认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
290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其他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挂往来。
291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成本中列支基本建设支出、对外投资、各种罚款、赞助或捐赠支出。
292 未办理收费许可收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293 账外核算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294 未按规定使用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295 未履行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纳义务。
296 违规列支气象事业费。
297 气象部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298 气象部门擅自扩大收费范围。
299 气象部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300 海事管理机构不征、少征港口建设费。
301 没有足额代收、及时解缴港口建设费。
302 未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收取港口建设费。
303 截留、挤占、挪用港口建设费。
304 缴费人不缴或者少缴港口建设费。
305 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征缴海域使用金。
306 对非法填(围)海行为海监执法不力财政罚没收入流失。
307 以渔业资源损失补偿费名义征收管理使用渔业执法罚没收入。
308 违规调用海域使用金。
309 部分填海项目未取得海域使用权,应缴未缴海域使用金。
310 部分用海项目存在先填海后获取海域使用权。
311 超审批面积填海。
312 违法填海造地,应缴未缴海域使用金。
313 违法改变填海工程项目用途。
314 未及时安排海域使用金支出。
315 行政机关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海域使用金、罚没款或者其他费用。
316 行政机关截留、挪用海域使用金、罚没款。
317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将收缴的罚款、海域使用金或者其他财物据为己有。
318 在海域使用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
319 征收海域使用金或者罚款,不使用规定票据。
320 违规不收、少收、多收或者缓收海域使用金。
321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
322 截留、挤占、挪用海域使用金。
323 扩大海域使用金预算支出范围。
324 多计填海项目工程量。
325 挪用或坐支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收入。
326 利用渔政执法船非法创收。
327 渔业行政处罚案件卷宗档案管理不规范。
328 以赔偿资源损失费名义管理、使用罚款收入资金。
329 测绘事业单位未及时确认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
330 测绘事业单位其他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挂往来。
331 财政、测绘主管部门截留基础测绘经费。
332 测绘主管部门挤占、挪用基础测绘经费。
333 项目单位挤占、挪用基础测绘经费。
334 超标准收取加工贸易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
335 违规收取产品质量认证费。
336 违规使用产品质量认证费。
337 违规收取质量体系认证费。
338 违规使用质量体系认证费。
339 质量技术监督单位支出超标准、超范围。
340 在公路上违规设卡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
341 用高速公路通行费安排高速公路交警人员经费。
342 公路执法人员超越工作地点拦车检查、罚款。
343 公路执法人员无证执罚。
344 公安人员超越职权,扩大范围,擅自提高罚款标准。
345 公安部门擅自制定罚款指标,下达罚款任务。
346 公安部门非法设卡,坐地随意拦车检查罚款。
347 公务接待费、办案奖励经费超预算。
348 涉案暂扣款检察机关未及时存入指定账户。
349 检察机关超范围列支业务费。
350 挪用当事人执行款。
351 法院没有按照规定管理执行款。
352 法院应退未退诉讼费。
353 法院建设项目挪用执行款。
354 法院超过规定范围收取诉讼费。
355 法院超过规定标准收取诉讼费。
356 法院擅自“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357 法院收取的诉讼费未及时缴入财政专户,有截留、坐支行为。
358 法院超范围、超标准列支业务费。
359 公证处超范围、超标准收取公证费。
360 罚没物资、追回赃物及无主物资保管不善。
361 截留查处的罚没财物或追回的赃款赃物。
362 坐支查处的罚没财物或追回的赃款赃物。
363 挪用查处的罚没财物或追回的赃款赃物。
364 变相私分查处的罚没财物或追回的赃款赃物。
365 监狱隐瞒收入。
366 监狱支出不合规。
367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368 医院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科室”“病区”“项目”。
369 医院未及时确认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
370 医院收入挂往来。
371 医院截留药品收支节余,用于发放职工或部门人员的奖金福利。
372 卫生、财政部门截留或挪用医院集中上缴的药品节余资金。
373 医院列支资本性支出。
374 医院将本院制剂室自制药品或试剂对外销售。
375 医院违规自行采购应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
376 医院无计划大量采购新药特药,收取回扣或变相收取其他物资。
377 医院在药品采购过程中收受回扣或变相收取其他物资。
378 医院违反规定擅自提高药品价格销售药品。
379 滞留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项目资金。
380 教学经费投入比例不足。
381 高等学校收入不入账。
382 高等学校收入挂往来。
383 培训收入未缴入财政专户,在代管款项核算并坐支。
384 高等学校各系(分院)擅自收费,未纳入学校统一核算。
385 资产出租收入未纳入高校统一核算。
386 用科研经费结余款购置车辆保险。
387 挤占科研基金。
388 未建立科研经费结题结账管理办法。
389 科研课题结题未结账。
390 以学生助研名义套取科研劳务费。
391 违规提取科研劳务费。
392 科研项目违规列支相关费用。
393 多计课题费支出。
394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不规范。
395 超比例提取科研项目劳务费。
396 超比例提取科研项目管理费。
397 横向科研课题提取的项目管理费未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398 坐收坐支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的稿费收入。
399 单位稿酬未纳入财务核算,形成“小金库”。
400 网络助学收入未纳入财务核算,形成“小金库”。
401 教育部门的事业单位利用单位的职能业务违规设立公司,发放现金股利。
402 校办企业投资形成风险。
403 合作办学收入未应收尽收。
404 未公布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405 自考收费存入职工个人银行卡上。
406 收取的学报版面费通过个人账户过渡。
407 高校公款私存。
408 未发放第二学士学位生活补助费。
409 高校国家助学金应提未提或提取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
410 截留、挤占、挪用国家助学金。
411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未依法办学,规范收费。
412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未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13 高校无证收费。
414 跨学年预收学费。
415 跨学年预收住宿费。
416 违规减免学费。
417 超标准收取学费。
418 服务性收费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
419 在已取消收费许可的情况下,高校收取证书费、工本费。
420 高校未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服务性收费。
421 加价收取学生教材费。
422 教材折扣款未及时退还给学生。
423 高校在代办收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424 高校擅自向学生收取“赞助费”“扩容费”等费用。
425 高校向学生强行收取“捐款”。
426 账外核算自学考试学费和教材费。
427 高校学杂费收入未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有坐支行为。
428 学校收取的报名费等,存入个人银行卡中,直接用于人员补贴、劳务、旅游等支出。
429 义务教育学校将收费资金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
430 学校挪用收费资金搞房地产开发、股票、期货交易。
431 学校挪用收费资金滥发奖金、实物或组织公费旅游。
432 “工程”专项资金未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433 “工程”专项资金用于罚款、还贷、捐赠、对外投资。
434 高校后勤单位编报虚假临时工工资。
435 高校饮食部门滥发津贴、补助及福利。
436 大学后勤集团无照经营,漏缴营业税金及附加人由变。
437 大学出版社损益不实。
438 违反程序招生。
439 通过补充调剂招生的方式对关系单位、人员的子女进行单独招生。
440 违规超计划招生。
441 未按规定标准、条件办理转专业。
442 高校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未按规定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443 校区采购货物未执行招投标。
444 综合实验室项目未批先建。
445 高校财务系统软件中未列入无形资产并进行管理。
446 高校交付使用资产未纳入固定资产核算。
447 学校所属房产与租赁者签订《房屋使用合同》使用期限为年或以上。
448 未及时办理高校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手续并登记入账。
449 校内工程未执行招投标。
450 高校供暖未履行招投标程序。
451 为教师子女减免学费。
452 高校承担个人应缴所得税。
453 高校用行政经费支付教职工“招生活动费”。
454 教育部门扩大支出范围,在所属单位列支费用。
455 高校超过规定开支范围列支费用。
456 大额使用现金、网银为教职工报销费用。
457 高校将对外投资直接列支。
458 各项收入未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459 高校财务决算时,以计划数或预算数列报。
460 高级二级核算单位未纳入财务决算。
461 中小学校收入挂往来。
462 中小学校经营收入,未纳入学校统一核算。
463 中小学校超过规定开支范围列支费用。
464 中小学校超标准收取各种学杂费。
465 中小学校巧立名目向学生收费。
466 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向中小学校乱集资或违规摊派费用。
467 财政部门或者教育主管部门截留、挪用中小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杂费。
468 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超范围安排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
469 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擅自改变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