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规发放津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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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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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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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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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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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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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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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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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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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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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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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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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二、执收执罚收入#
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
三、私分国有资产#
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四、违规核算津贴补贴#
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
五、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
六、虚报、冒领财政资金#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
七、设立或使用“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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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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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有其他类似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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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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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类似支出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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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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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
八、“三个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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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不准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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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不准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的标准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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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不准以现金或其他任何形式发放新的福利。
九、违规使用专项资金#
对于各级财政用于困难职工帮扶的资金、劳模“三金”等专项资金,要严格规范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决不允许任何转移、截留、挪用、改变资金用途等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
十、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严格执行会议、出差、公务接待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集中采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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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将工会经费用于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旅游健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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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以各种名义年终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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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报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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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以会议、培训、委托课题为名虚列支出,转移、隐匿资金或向下级工会摊派、转嫁支出,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使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