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经济法律法规,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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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未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有关经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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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未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和有关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研究制定法规制度或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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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未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财税、金融、土地管理、物价等宏观调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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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片面强调地方或局部利益,存在拖延、推诿、变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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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未将资源配置到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或领域,促进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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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扶持政策,与国家政策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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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存在超占地规划、实行低价出让土地、少收土地出让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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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违规制定减(免、返)税政策进行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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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违规对纳税人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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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引进企业数量、规模或质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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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未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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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本区域环保政策或制度未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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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制定重大经济发展规划或生产力布局规划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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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超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管理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盲目引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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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不顾长远利益,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为保护地方利税大户,造成私排乱放、乱采滥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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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重点环保项目应上不上、应开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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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不惜破坏环境取得一时的繁荣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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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污水集中处理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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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产生重大环境问题或重大污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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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未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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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未有效推动节能减排工作,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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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教育政策未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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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就业政策未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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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社保政策未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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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医疗政策未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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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未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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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新农村建设政策未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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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环境保护政策未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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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民生改善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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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未增加政府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在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不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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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各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策措施未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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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民生资金管理使用和民生项目实施未达到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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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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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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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制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指导思想、总体发展思路、有关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符合上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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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制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指导思想、总体发展思路、有关方针政策或决策部署与本地区实际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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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地方财力、土地环境等资源的承载能力,制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指导思想、总体发展思路、有关方针政策或决策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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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规划、指导思想、总体发展思路未执行或未实现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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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规划、指导思想、总体发展思路,未有效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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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及其增减变化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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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及其增减变化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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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区三次产业结构及其增减变化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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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区财政收支总量或结构及其增减变化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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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区资源的利用率低、消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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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区环境污染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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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内城乡居民收入及其增减变化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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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区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发展不均衡
(二)重大经济决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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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未建立健全工作规则、议事规则、“三重一大”等经济决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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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未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或材料归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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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未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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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未明确需要民主研究、集体决策的重大经济事项的种类、范围或标准,以及决策程序、决策权限、相应的监督检查或责任追究等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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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内容不符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党或国家关于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或决策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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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存在违规决策、越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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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决策程序或过程,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决策管理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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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决策未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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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未坚持重大决策事项专家咨询、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社会听证、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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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未坚持会议讨论、集体决策制度,存在违反程序、超越权限、盲目决策或擅自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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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的重大决策过程或决策结果无完整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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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执行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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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自行调整上级决策实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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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在决策执行过程中有关监督或保障措施未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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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决策事项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等预期目标未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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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未实行问责或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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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有经营性土地的出让实行“招拍挂”比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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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公开招标或竞价出让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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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重要建设项目工程管理不规范
(三)财政财务收支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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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未根据中央或上级政府有关财政管理政策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的财政财务管理政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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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违规制定财政财务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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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向本级人大编报的财政预决算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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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财政预算调整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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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财政预决算审批程序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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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年度收入或支出的总体规模、变化趋势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不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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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财政财务收支结构不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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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财政财务收支结构可持续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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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年度财政财务收入不真实、不完整、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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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年度财政财务支出不真实、不合规、无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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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未将上级的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或专项转移支付收入,按规定列入本级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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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本级预算中没有全面反映对下级的返还性支出、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或专项转移支付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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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重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不符合制度规定
(四)政府性债务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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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政府性债务管理、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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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政府性债务风险控制或预警机制、债务偿还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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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借政府性债务未履行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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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债务管理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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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债务使用效益或效果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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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债务的偿债能力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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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债务存在偿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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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政府性债务风险警戒线的债务数额或比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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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性政府性债务的消化数量低
(五)国有资产(资源)管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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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国有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订数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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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有关国有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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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国有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缺失或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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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国有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造成国有资产(资源)流失、重大损失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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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国有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资源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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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土地、矿产、水域、森林等自然资源因管理缺失造成重大损失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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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公路经营权、户外广告、出租车营运等公共资源的管理或使用存在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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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改制重组等制度安排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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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战略布局调整或转型升级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政策或目标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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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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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国有企业改制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六)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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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订数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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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制度内容缺失或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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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造成投资项目效益低下、重大损失浪费、环境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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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论证、审批、规划选址、环评、初步设计等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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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与国家产业政策、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要求不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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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勘探、设计、监理、施工、概算控制、设计变更、竣工验收、审价、资产移交、竣工决算审计等建设管理不规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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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未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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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来源或管理使用不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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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存在重大损失浪费、资金闲置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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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低
(七)对分管部门的管理监督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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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干部未对直接分管部门进行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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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直接分管部门的内部管理制度未制定或未执行,经济活动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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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未建立重大责任事项约谈制度、挂牌督办制度、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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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对党中央、国务院的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懈怠拖延、落实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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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制定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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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违纪违法决策或者依法应当作出决策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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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执法不作为或者乱执法、执法牟利、粗暴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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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违纪违法干预监察工作、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或者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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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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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党组织未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督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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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党组织未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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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党组织未对下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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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擅自决定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事项,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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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重视不部署,工作开展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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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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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委或政府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未整改
二、行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一)贯彻执行经济法律法规、党或国家关于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或决策部署,促进部门事业科学发展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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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未严格贯彻执行或履行部门职责、以及部门经济管理或监督有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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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或政策措施,不符合上级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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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贯彻执行上级单位或部门有关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未制定相应政策,未采用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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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出台的各项措施或政策与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相违背,不符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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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未及时办理党委、政府或有关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示或交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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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对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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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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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拖延、推诿上级单位方针政策或决策部署的执行或执行不到位、不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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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未全面、正确履行有关法律法规或“三定”方案规定的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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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超越职权、失职、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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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或重大社会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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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提出的部门工作发展思路、措施未取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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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核心业务工作发展状况不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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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可持续发展相关的重要工作或者重大事项的完成成果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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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事业阶段性发展规划未有效执行或完成效果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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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取得的重大突出业绩及其社会影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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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发生重大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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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未实现上级单位规定的有关目标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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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向社会、公众作出的工作目标承诺未完成
(二)重大经济决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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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未建立重大经济决策工作规则、议事规则、“三重一大”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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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决策管理制度未明确相应的监督检查或责任追究等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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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重大预算资金管理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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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执行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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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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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重大国有资产处置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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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内容不符合上级有关方针政策或决策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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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违规决策、越权审批重大经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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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决策程序或过程,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决策管理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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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未严格做到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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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决策事项事前未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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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未坚持重大决策事项专家咨询、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社会听证、风险评估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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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未坚持会议讨论、集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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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违反程序、超越权限、盲目决策或擅自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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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决策过程或决策结果没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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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执行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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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自行调整上级决策实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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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决策执行过程中有关监督或保障措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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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决策事项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等预期目标未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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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资金、资源)严重流失或者损失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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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未实行问责或责任追究
(三)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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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年度收入或支出的总体规模、变化趋势,与部门职责履行或事业发展目标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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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或其他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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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预算收入行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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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预算支出中存在自行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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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预算支出中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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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不经济、无效益、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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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存在损失浪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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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越权审批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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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未经批准自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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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超范围、超标准、超时限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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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对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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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未经批准自行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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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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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坐支、转移、挪用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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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利用资产对外投资,未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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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资产登记不及时、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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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应报废、核销的资产长期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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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出租、出借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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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报废、核销资产未履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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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违规利用资产对外提供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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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益未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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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者制定政府采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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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漏编采购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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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未按规定申报追加或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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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不真实、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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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或执行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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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无预算、超预算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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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违规调整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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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将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项目转为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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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将应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变为其他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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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未整改
(四)内部管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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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预算申报、管理、执行或监督机制,未明确各预算级次单位的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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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无预算编制、执行、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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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物资采购的计划、论证、预算、授权与审批、招标、合同、验收、付款等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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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各业务管理环节的管理办法或制度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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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或内部审计机构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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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设备、车辆、图书等大宗资产管理各个环节存在未按相关制度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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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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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未履行本行业或本部门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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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党组织未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督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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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党组织未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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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党组织未对下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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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擅自决定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事项,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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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重视不部署,工作开展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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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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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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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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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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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新官不理旧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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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对中央精神只做面上轰轰烈烈的传达,口号式、机械式的传达,不加消化、囫囵吞枣的传达,上下一般粗的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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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在工作中空喊口号,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热衷于作秀造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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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做表面文章、过度留痕,缺乏实际行动和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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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利益至上,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说一套做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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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缺乏正确的政绩观,急功近利、脱离实际,搞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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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漠视群众利益和疾苦,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无动于衷、消极应付,对群众合理诉求推诿扯皮、冷硬横推,对群众态度简单粗暴、颐指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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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搞特殊、耍特权,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和强烈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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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便民服务单位和政务服务窗口态度差、办事效率低,政务服务热线、政府网站、政务APP运行“僵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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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新官不理旧事”,言而无信,重招商轻落地、轻服务,影响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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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不顾实际情况、不经科学论证,违反规定程序乱决策、乱拍板、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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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不担当、不作为、不负责,回避问题和矛盾,上推下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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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慵懒怠政,消极应付,失察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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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弄虚作假,编造假经验、假典型、假数据,瞒报、谎报情况,隐藏、遮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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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学风漂浮,理论脱离实际,只为应付场面、应景交差,不尚实干、不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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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开会不研究真实情况、不解决实际问题,为开会而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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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超计划、超时间、超规模、超预算开会,就同一事项重复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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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文件照抄照转,超篇幅、超范围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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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检查考核过多过滥,多部门重复考核同一事项,考核内容不务实,频次多、表格多、材料多,给基层造成严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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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调查研究搞形式、走过场、不深入,打造“经典调研线路”,搞走秀式调研,搞层层陪同、超人数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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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或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对调查情况不做深入分析研究,以偏概全,提出意见建议好高骛远,可操作性不强,调研成果不管用
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一)贯彻执行经济法律法规、党或国家关于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或决策部署,促进企业经营发展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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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未严格贯彻执行公司法、国有资产法等经济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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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研究制定的政策措施,不符合上级有关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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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未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财税、金融、土地管理、食品安全、市场供应与物价、支农惠农等宏观调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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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片面强调企业或局部利益,拖延、推诿、变通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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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未严格贯彻执行转变发展方式、产业发展、调整振兴、兼并重组、“走出去”战略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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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配合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提出的配套制度措施或项目安排,不符合调整经济结构或转变发展方式的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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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执行结构调整或产业布局政策未兼顾长短期发展的需要与可能及自身经济效益与经济社会整体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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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未做到统筹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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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新增重大投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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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存在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盲目扩张新产能以及重复建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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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国家重点产业振兴或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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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节能环保工作未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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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循环经济产业链发展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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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源、能源开发利用效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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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污染治理技术的研发、引进、吸收创新及应用效果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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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节能减排与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或管理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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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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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单位能耗或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未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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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节能减排项目未发挥预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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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自主创新战略或市场开拓战略未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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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技术研发落后、资金投入及其管理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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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及其所在行业可持续发展方面存在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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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在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产业中不具备自主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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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未掌握或控制关键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关键设备或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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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的盈利结构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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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主业不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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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主业利润占企业利润比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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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非主业或房地产、资本运作等高风险业务利润占企业利润比重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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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利润主要来自周期性强、市场波动大或者过剩、落后产能的业务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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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盈利难以持续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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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盲目扩大一般经营性领域生产规模、资产闲置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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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存在经济担保、待决诉讼、应收票据贴现等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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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核心技术引进不成功、国家重要能源资产被境外企业收购、国内市场被境外企业占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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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所处行业整体发展水平不高、产业规模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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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涉及的海洋石油、军品生产、军备保障、重要矿产资源、电子信息以及境外投资或境外国有资产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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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制定的战略规划、指导思想、总体发展思路或有关政策措施等,与本企业实际不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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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制定的战略规划、指导思想、总体发展思路或有关政策措施等,超越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承载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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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制定的战略规划、指导思想、总体发展思路或有关政策措施等,未执行或预期目标未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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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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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主营业务利润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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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存在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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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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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盈利能力、自主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可持续发展能力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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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经营风险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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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安全、维持市场稳定、社会公益慈善等社会责任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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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目标责任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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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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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经营目标责任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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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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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未整改
(二)重大经济决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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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未制定或未及时修订重大经济决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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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重大经济决策管理制度中未明确需要民主研究、集体决策的重大经济事项的种类、范围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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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重大经济决策管理制度中未明确决策程序、决策权限、相应的监督检查或责任追究等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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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重大经济决策管理制度存在决策管理制度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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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重大经济决策管理制度未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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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失误或未执行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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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失误或未执行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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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重大股权投资决策失误或未执行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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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重大经济担保决策失误或未执行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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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重大资产处置决策失误或未执行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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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重大采购事项决策失误或未执行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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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重大资本运作决策失误或未执行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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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失误或未执行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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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重大经济决策的内容不符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党或国家关于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或决策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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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违规决策、越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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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决策程序或过程,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决策管理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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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未严格做到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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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决策事项未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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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未坚持重大决策事项专家咨询、会议讨论、集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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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公众参与程度不高、缺乏专家论证、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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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未经可行性研究即临时动议作出决策、个人专断、人为操作决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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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盲目决策或擅自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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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决策过程或决策结果无完整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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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执行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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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未经重新决策自行调整决策实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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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决策执行过程中有关监督或保障措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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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决策事项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等预期目标未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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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决策项目效益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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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资金、资源)严重流失或者损失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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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严重影响企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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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未严格按照有关决策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问责或责任追究
(三)财务收支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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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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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会计政策运用与调整不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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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表外信息披露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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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表外信息披露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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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的财务报表未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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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将不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纳入合并报表,人为增加企业资产规模或盈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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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未将债务规模较大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人为减少企业负债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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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未如实披露会计政策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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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违规确认资产减值、停产或待报废资产损失或计提折旧折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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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少抵销内部交易事项,多计资产、负债或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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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未按照法律法规或会计准则的要求,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并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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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等确认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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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规模或结构状况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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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不真实、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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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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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不良资产的数额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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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对外担保、待决诉讼等事项导致潜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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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债务规模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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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债务结构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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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偿债能力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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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债务风险预警、控制机制未建立或未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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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总额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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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四)内部管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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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中支出审批权限或报销审核、不相容职务分离等方面无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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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的购置、验收、分配、使用、维修、处置、盘点、财务核算管理制度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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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物资采购计划、论证、预算、授权与审批、招标、合同、验收、付款等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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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业务管理环节无明确的管理办法或者制度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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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安全、经营风险等管理制度或预警机制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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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或内部审计机构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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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货币资金管理、财务报销流程各个环节存在未按相关制度执行、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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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设备、原材料、厂房等大宗资产管理存在未按相关制度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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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物资采购业务流程未按规定履行有关采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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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业务经营各环节存在未按相关制度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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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安全、经营风险等管理制度或预警机制未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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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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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评价机制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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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未开展或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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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未履行对下属企业进行管理或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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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因管理层级过多、管理链条过长导致对下属企业管理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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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信息系统存在安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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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信息系统不能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的效率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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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信息系统的业务数据、财务数据与实际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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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信息系统存在硬件设备、软件闲置浪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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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党组织未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督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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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党组织未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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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党组织未对下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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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擅自决定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事项,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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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重视不部署,工作开展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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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
四、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一)贯彻执行经济法律法规、党或国家关于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或决策部署,促进金融机构经营发展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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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未严格遵守相关监管指标要求,依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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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研究制定的规章制度不符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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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未严格执行有关货币政策、外汇政策、信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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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未能有效推动金融机构合理控制信贷规模,不断优化信贷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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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信贷政策不符合国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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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信贷政策执行效果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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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违反宏观调控政策,向高污染、高能耗或产能过剩行业、房地产行业、政府融资平台提供信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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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信贷结构调整未能有效贯彻执行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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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没有对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落后地区的信贷或资金、项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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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未推进农村金融产品或服务方式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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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未推动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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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未将资源配置到国家重点支持或发展的领域,促进产业结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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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未支持节能减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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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未促进淘汰落后产能,营造支持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的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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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未完善对新兴产业的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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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未改进或完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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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未拓宽融资渠道,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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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未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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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发展战略或经营方针不符合科学发展观或国家有关经济金融工作方针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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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发展战略或经营方针不利于加强宏观调控、加强金融改革以及推动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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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确定的各项考核指标不完整、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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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制定的战略目标未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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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预期目标与实际执行结果出现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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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发展战略目标未在基层分支机构得到切实有效地贯彻或执行
(二)重大经济决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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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未制定或未及时修订重大经济决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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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重大经济决策管理制度中未明确需要民主研究、集体决策的种类、范围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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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重大经济决策管理制度中未明确决策程序、决策权限、相应的监督检查、或责任追究等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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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重大经济决策管理制度存在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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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重大经济决策管理制度未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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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重大项目安排失误或未执行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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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重大资本运作决策失误或未执行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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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重大担保及投融资决策失误或未执行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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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重大采购事项决策失误或未执行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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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内容不符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党或国家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或决策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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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违规决策、越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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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决策程序或过程,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决策管理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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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未严格做到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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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决策事项未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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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未坚持重大决策事项专家咨询、会议讨论、集体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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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公众参与程度不高、缺乏专家论证、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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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未经可行性研究即临时动议作出决策、个人专断、人为操作决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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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盲目决策或擅自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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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决策过程或决策结果无完整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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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执行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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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未经重新决策自行调整决策实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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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决策执行过程中有关监督或保障措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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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决策事项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环境效益等预期目标未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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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决策项目效益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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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资金、资源)严重流失或者损失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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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严重影响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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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未严格按照有关决策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问责或责任追究
(三)财务收支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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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资产负债表不真实、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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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会计政策调整与运用不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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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表外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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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未真实完整地反映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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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未及时、足额上缴国家各项税费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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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承贷主体综合偿债能力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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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承贷主体贷款目的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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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信贷资产管理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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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形成责任追究制度未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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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投资业务、存放同业、系统内往来等非信贷资产业务不合规、不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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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效益与风险综合平衡的审慎经营理念未落到实处
(四)内部管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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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未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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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未建立相应的组织规则或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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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三会一高层”之间责、权、利划分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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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的决策部门、监督机构或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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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未发挥监事会、外部监事、独立董事、内部稽核或审计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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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未建立对董事会、高管层及各级分支机构有效的监督管理或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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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未建立健全各项业务控制制度及相关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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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未建立职责分离、横向或纵向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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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未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报告、纠错或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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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未对违反规定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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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中支出审批权限或报销审核、不相容职务分离等方面无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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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未制定并实施识别、计量、监测或控制风险的制度、程序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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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未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进行持续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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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对下属金融机构未履行管理或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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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信息系统的建设未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效率或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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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的硬件设备、软件存在闲置浪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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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未整改
五、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一)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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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贯彻执行党或国家有关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提高农业机械化程度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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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贯彻执行党或国家有关繁荣农村经济,扩大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不断改善或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的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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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积极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强化农村公共服务,树立健康文明风尚,培养造就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型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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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搞好村庄规划或治理,改善村容村貌,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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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创新农村体制机制,完善乡村治理结构,扩大农村基层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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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或水质监测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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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推进或开展农村污水、垃圾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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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城市企业污染物向农村地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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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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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积极引导农民科学施肥或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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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对主要农产品产地、污灌区、工矿废弃地等区域的土壤污染监测或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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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农村生态环境,遏制新的人为生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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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建立村规民约,积极探索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自我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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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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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重要事项未实行村级民主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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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违背农民意愿,加重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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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村集体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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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制定促进农民增收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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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在农业生产中未建立优势产区布局,形成优势产业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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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制定鼓励农民通过从事个体经营增加收入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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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建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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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建立村庄规划或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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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制定或实施农村饮水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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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推进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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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交通未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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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制定或实施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与信息服务规划,加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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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制定完善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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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建设社会化农村卫生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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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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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通过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联营等形式,促进村集体资产合理流动,实现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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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培育龙头企业或企业集群示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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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建立或发展农村各类中介服务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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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建立或引导基地生产,推进绿色、无公害、有机产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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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构建农产品加工科技创新体系或推广应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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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开拓国内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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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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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未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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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严格控制不合理支出,增加行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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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建立财务审批、收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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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建立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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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建立财务公开、财务收支预算、票据管理、财务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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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建立现金、借款业务、对外投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管理或使用、支出预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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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建立集体资产经营、流转、报告、收益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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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经民主选举成立理财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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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明确理财小组工作职责、未规范理财小组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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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建立健全民主理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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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家底不清,产权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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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资源型资产的发包未采取招标、拍卖、租赁、参股或公开协商等方式,未签订规范的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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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举债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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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企业改制、“撤村建居”或并村过程中违规处置集体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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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擅自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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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以兴办公益事业为由擅自高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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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借债进行达标升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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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截留、挪用村提留或荒山、荒地、荒滩、水面、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转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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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干部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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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干部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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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干部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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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干部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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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干部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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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干部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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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干部妨害或扰乱社会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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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干部非法转让、转卖或侵吞集体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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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干部侵占、挪用、平调集体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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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干部未按民主程序,私下交易转让、出租土地
(三)村级财务管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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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财务人员队伍不稳定、业务素质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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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会计、出纳职责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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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账务管理混乱,财务监督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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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账代理制管理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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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坐收坐支、借支挪用集体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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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各项收入未及时、足额入账,有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金或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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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虚增债权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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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收益的分配未做到公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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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原始票据不规范,白条入账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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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财产物资管理手续不健全,账实严重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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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报销审批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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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专项资金管理不善,使用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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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违规核算收入、支出、结存,编制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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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前后财务资料没有及时移交,造成票据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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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财务资料档案管理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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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财务计划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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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各项收入、支出、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水电费、以资代劳情况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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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征用土地补偿及分配情况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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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新上的经济项目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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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征用土地或宅基地审批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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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提留统筹方案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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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农民负担(包括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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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土地或经营实体的承包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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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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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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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工资奖金或功绩过失情况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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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公开的形式或方法未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灵活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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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公开的时间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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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未整改
(四)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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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及时宣传土地征用程序或补偿机制,明确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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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成立土地补偿监督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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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征地补偿程序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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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补偿、地上附着物或青苗补偿等项目设置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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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截留、挪用、克扣土地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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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因“同地不同价”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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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并为他们提供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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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途径或办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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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征地收益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基层政府之间的分配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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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运转机制或完善的失地农民就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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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建立健全村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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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积极宣传农民参合的意义、重要性或医疗政策,消除疑虑、提高对潜在的医疗风险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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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比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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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将五保户、军烈属、残疾人、特困人口等纳入农村合作医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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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发生骗取、套取新农合基金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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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建立健全粮食直补财务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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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粮食直补资金政策宣传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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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直补资金集体代领,未及时兑付到种粮农民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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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截留、挤占、挪用粮食直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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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机动地粮食直补资金被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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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虚报冒领,恶意套取粮食直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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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建立健全粮食直补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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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建立严格的粮食直补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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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建立健全筹资筹劳项目实施、验收或管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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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及时宣传或全面公开筹资筹劳项目财政奖补政策、实施办法、办事程序或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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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筹资筹劳的议事程序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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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一事一议”项目建设内容、农民筹资筹劳数量、财政奖补及资金或劳务使用情况等未及时向村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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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定期对“一事一议”项目及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真实性或有效性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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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将会议记录、村民签字情况、筹资筹劳方案、项目奖补申请、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汇总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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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低保工作监督机制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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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低保人员确认未严格实行“一评二审三榜”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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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虚构参加低保人员名单,骗取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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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存在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未纳入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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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存在不符合低保要求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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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存在同时享受农村低保和城镇低保补助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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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实行低保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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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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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存在超五保供养内容给予供养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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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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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未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或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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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五保供养标准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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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未归该对象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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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农村五保供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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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因地制宜发展种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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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对具有资源优势或市场需求的农产品生产,未按照产业化发展方向,连片规划建设,形成有特色的区域性主导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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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加强基本农田、基础设施、环境改造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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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注重示范效应,充分发挥科技在扶贫开发中的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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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通过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或各种不同类型的短期培训,增强农民掌握先进实用技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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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加强贫困地区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或引导劳动力健康有序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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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吸引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参与贫困地区的经济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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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违规使用财政扶贫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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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违规使用扶贫信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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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建立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的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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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给农村留守流动儿童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或监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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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能切实保障特殊困难农村留守流动儿童获得应有的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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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能确保农村留守流动儿童享有应有的基本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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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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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建立健全上级划拨资金的使用报告制度及效益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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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义务教育保障或管理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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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综合文化站建设或管理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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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或管理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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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沼气服务网点建设或管理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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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建设或管理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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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建设或管理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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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危房改造或管理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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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惠农补贴资金管理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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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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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将医疗补助、抚恤、城乡医疗救助等资金管理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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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侵占、挪用、私分上级划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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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接受捐赠的资金或物资验收、领用、保管、登记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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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接受的捐赠资金未按捐赠者意愿或有关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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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接受救灾捐赠的款物收支情况未及时向村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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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对捐赠款物的发放弄虚作假
(五)村民关注的其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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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山林田地权属不明、界址不清等问题引发争田、争地、争路、争山等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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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村委会成员行为不满,造成扯皮上访、阻碍施工、打架斗殴等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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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存在虐待妻子、歧视女孩等家庭暴力发生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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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存在儿童无人看管、老人无人赡养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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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存在赌博成风,涉赌金额巨大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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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存在相信迷信,被骗大量钱财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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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存在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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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存在自然灾害毁坏基本农田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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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存在土地利用结构或用地格局被强制性改变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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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存在大规模土地整治和农民家庭承包经营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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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未做到节水灌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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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不能有效防治病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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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化肥、农药、种子、农膜、柴油等农资管理机制不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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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监测工作存在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