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审计违法违规行为清单#
一、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核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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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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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将应征或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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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以外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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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侵吞社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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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挤占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挤占社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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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或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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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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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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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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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被监督单位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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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被监督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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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被监督单位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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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被监督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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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被监督单位不设账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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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被监督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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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被监督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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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被监督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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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被监督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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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被监督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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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被监督单位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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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被监督单位报复陷害监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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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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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职工工资基数足额提缴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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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职工工资基数足额提缴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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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职工工资基数足额提缴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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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职工工资基数足额提缴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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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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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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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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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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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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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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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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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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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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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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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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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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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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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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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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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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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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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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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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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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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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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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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以个人身份证号码建立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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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号码管理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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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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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财政缴费补贴、集体补助等未及时足额记入社会保险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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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少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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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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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统筹层次编制或报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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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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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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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报表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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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试编预算留有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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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或规定的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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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社会保险基金未纳入预算,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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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未按险种分账核算,未设专户存款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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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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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相互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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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选择社会保险基金开户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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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在同一银行开设多个或在多个银行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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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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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及时存入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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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收取的个人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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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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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的时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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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留或滞留上级财政补助的社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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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经费不足,占用社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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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调剂养老保险金缺口,累计串用其他险种社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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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补助资金与国库内其他资金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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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地将社会保险补助资金转入“补助专户”进行分类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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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的用途、标准、对象或实际需要数额支用“补助专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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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分别核算社会保险基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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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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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失业保险调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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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税务机关、财政部门未定期相互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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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接续工作,造成重复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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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未及时结清保费、滞纳金、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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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缴的社会保险费未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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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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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报人数、虚假证明资料等方式套取社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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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列支出等方式贪污侵占社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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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做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实现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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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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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编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告,导致部分险种年末多计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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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结余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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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社会保险基金结余款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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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结转下年后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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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兼职业务经办或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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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中部分数据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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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权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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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篡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或提供虚假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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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破坏、违规销毁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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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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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单独管理或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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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约定以外用途或造成信息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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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归档、保管或移交社会保险业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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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造成遗失、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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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篡改、隐匿档案或擅自销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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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经办机构违规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泄露有关信息
二、违反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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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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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定政策对参保人年龄、户籍等参保条件进行限制或降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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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未按规定移交地方社会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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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执行不同于地方的缴费政策和待遇计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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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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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多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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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以物抵顶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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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要求建立欠缴社会保险费信息库或及时清理欠费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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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结余额未上缴社会保险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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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拖欠或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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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漏缴个人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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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划转不及时,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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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农村居民或劳务派遣人员未纳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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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未达到国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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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多收缴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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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筹集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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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单位随意减免应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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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少报缴费基数的方式少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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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抵充社会保险费的实物资产未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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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社会保障基金险种重复参保、缴费、领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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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压本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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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市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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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未实行市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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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缓缴、减免社会保险费,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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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机构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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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机构违规核销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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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筹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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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筹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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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将收取个人的养老保险费用于生产,长期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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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延迟或滞留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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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处理破产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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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的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及时全额计入当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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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征收机构未如实上报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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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未在单位所在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时申报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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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未在其支出预算中列支
三、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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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滞拨社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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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支付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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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支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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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支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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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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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或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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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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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医疗保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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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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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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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以拨代支”,结余资金未在财政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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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补助资金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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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进度或规定拨付社会保险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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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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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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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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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规向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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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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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群社会保障政策未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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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未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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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未按资金种类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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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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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用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担保、抵押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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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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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结余购买国债以外的证券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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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预防费超范围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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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预防费使用未实行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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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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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未参照政府采购法或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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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及工伤预防费用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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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调整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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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或个人缴费基数
四、违反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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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购建办公楼、宿舍、宾馆、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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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购买股票、投资房地产、出借、抵押或质押、委托理财、兴办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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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范围将社会保险专项资金用于其他社会保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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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用于非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促进就业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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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发放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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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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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超过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养老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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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超过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工伤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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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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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外发放的养老保险挤占养老、生育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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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占用其他单位养老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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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社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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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待遇计算、发放方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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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不符合规定
五、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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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未在人事、财务或资产上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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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人未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理事会提供社会保险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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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托管人未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理事会提供社会保险基金托管资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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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人未按规定及时向理事会报告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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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险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资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基金未经理事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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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执行规定的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比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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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人未按有关政策及合同,管理并运用社会保险基金资产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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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人未建立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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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人未完整保存社会保险基金委托资产的有关资料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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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人未编制或出具有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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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托管人未尽职保管社会保险基金的托管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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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托管人未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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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托管人未监督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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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托管人未完整保存社会保险基金有关资料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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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资产投资超出规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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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超出规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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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人以社会保险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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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委托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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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托管人挪用其托管的社会保险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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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人以他人的名义使用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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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人用社保基金委托资产从事信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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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人从事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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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社保基金账户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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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托管人将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资产混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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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托管人将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混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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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人不具备相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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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托管人不具备相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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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净收益未全额纳入社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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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人高于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净值的1. 5%年费率提取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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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托管人高于社保基金托管资产净值的0. 25%年费率提取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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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人未按当年收取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20%,提取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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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未按社保基金净收益的2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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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人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与该管理人的其他业务在财务、账户上混合操作或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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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社保基金托管人没有为社保基金开设独立的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六、违反年金管理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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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企业未建立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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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未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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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所需费用未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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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比例缴纳企业年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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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未纳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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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缴费数额未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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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未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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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职工,提前从个人账户中提取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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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未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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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理事会从事其他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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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受托人委托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或托管人不具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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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未分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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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所需费用未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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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比例缴纳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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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费数额未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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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未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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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领取条件提前从个人账户中提取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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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委托的投资管理人或托管人不具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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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未分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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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未建立职业年金缴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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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基金受托、托管或投资管理机构不具有相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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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基金未采取集中委托投资运营的方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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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职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或为同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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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职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相互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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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受托人兼任投资管理人时,未建立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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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设立独立的受托业务或投资业务部门,办公区域、运营管理流程和业务制度未严格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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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计划中,受托人对待各投资管理人未执行统一的标准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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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未独立于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或管理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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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取得的财产或收益未归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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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债权与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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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职业年金的机关事业单位未向管理其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业年金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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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职业年金的机关事业单位未按期将职业年金缴费划入归集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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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代理人未设立独立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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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代理人未定期提供有关信息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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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代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保存职业年金基金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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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代理人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同于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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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代理人侵占、挪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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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代理人利用所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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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受托人未定期向代理人提交有关信息或管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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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受托人未按照国家规定保存相关资料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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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受托人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同于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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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受托人不公平对待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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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受托人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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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受托人不公平对待各投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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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受托人侵占、挪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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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受托人利用所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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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托管人未以职业年金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或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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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托管人未对所托管的不同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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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托管人未定期与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核对有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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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托管人未定期向受托人、有关监管部门提交托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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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托管人未按照国家规定保存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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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托管人将托管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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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托管人将托管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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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托管人将托管的不同职业年金计划、不同职业年金投资组合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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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托管人侵占、挪用托管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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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托管人利用所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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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投资管理人未建立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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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投资管理人未定期向受托人、有关监管部门提交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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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投资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保存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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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投资管理人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混同于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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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投资管理人不公平对待职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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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投资管理人不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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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投资管理人侵占、挪用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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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投资管理人承诺、变相承诺保本或者保证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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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投资管理人利用所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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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在境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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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管理人管理一个投资组合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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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金融产品未经受托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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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基金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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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投资管理人从事使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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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代理人未采用份额计量方式进行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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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受托人高于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0. 2%提取年度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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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托管人高于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0. 2%提取年度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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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投资管理人高于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 2%提取年度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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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投资管理人未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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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投资亏损以外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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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未存放于专用存款账户
七、违反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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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办理符合低保条件对象的审批或待遇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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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未按照规定对享受低保对象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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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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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地区未按要求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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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省级统筹六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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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未实行市级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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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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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符合条件并有参保意愿的农村居民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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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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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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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参加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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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符合条件并有参保意愿的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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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家庭中特殊病人进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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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或家庭收入情况好转继续享受城市居民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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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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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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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发放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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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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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死亡延迟停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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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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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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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规定期限发放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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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规定期限发放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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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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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为企业职工办理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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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死亡人员账户发放养老金、低保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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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金未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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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按标准发放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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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未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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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占、挪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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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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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准或降低标准列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八、违反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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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建立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结算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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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多渠道筹集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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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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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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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将符合条件并有参保意愿的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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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困难家庭纳入城市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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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家庭纳入农村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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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累计结余超过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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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的范围使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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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将符合条件并有参保意愿的农村外出务工农民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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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足额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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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参加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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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足额报销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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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报销基本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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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新农合基金用途,直接补助或变相直接补助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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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将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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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的起付标准支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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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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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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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确定或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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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未按照服务协议提供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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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未按协议或国家规定及时结算工伤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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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进行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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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对工伤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协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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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及工亡人员供养家属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政策未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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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集体特困企业医疗保险归集账户结余资金,未纳入医疗保险基金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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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弄虚作假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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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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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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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留存、运用工伤保险储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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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伪造证明材料手段骗取医疗保险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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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城市或农村医疗救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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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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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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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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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结余
九、违反灾害救助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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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灾中心部分物资账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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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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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未遵循公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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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未及时拨付救灾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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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发放或有偿发放抗震救灾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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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款物未及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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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救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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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分配抗灾、救灾资金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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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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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或挪用救灾储备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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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变卖抗震救灾款物或违规使用变卖所得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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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损、灭失抗震救灾款物原始登记资料及相关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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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未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场地等,或未按规定给予补偿
十、违反五保、残疾人、儿童供养、军人抚恤优待与救助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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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审批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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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搞好五保对象的认定、审核、审批或发证工作,实现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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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生活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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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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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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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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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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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将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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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未按规定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税收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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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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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范围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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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留、挪用、贪污、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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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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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未多渠道筹集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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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审核、审批或发放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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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占、截留、挪用孤儿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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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留、挪用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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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审批军人抚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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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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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军人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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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未履行优待义务
十一、违反就业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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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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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政府未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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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政府未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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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未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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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政府未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十二、违反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管理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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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公益金未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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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公益金未用于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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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公益金用于老年人福利类项目预算总额低于彩票公益金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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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套取、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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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公益金用于因公出国(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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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公益金用于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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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公益金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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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公益金用于营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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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公益金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的,未按有关规定或程序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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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公益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未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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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范围安排、使用社会福利事业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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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公益金使用单位未公开彩票公益金使用规模、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效果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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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开设彩票资金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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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开设、停止彩票品种或变更彩票品种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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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销售境外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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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彩票销售系统的数据管理、开奖兑奖管理或彩票资金的归集管理委托他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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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批准的彩票品种的规则或开奖操作规程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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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赊销或信用方式销售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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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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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彩票代销证转借、出租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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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彩票开奖设备转借、出租、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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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查阅、变更、删除彩票销售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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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不符合标准的彩票设备或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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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截留、挪用彩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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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调整彩票公益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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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公益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未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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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未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体育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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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或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年度彩票公益金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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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部门不接受审计、监察、财政、金融监管等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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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范围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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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或转移彩票公益金收入、坐收坐支,公款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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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体育彩票公益金炒股票、发放奖金、津贴或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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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贪污私分体育彩票公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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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彩票公益金未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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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彩票公益金未按比例分级留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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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未及时将收入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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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奖池资金、业务费开展派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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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计划、超范围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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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彩助学款下拨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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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占或挪用按规定投放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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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公开彩票公益金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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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方式和程序公开彩票公益金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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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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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未定期或不定期对彩票公益金项目单位的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督导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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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未按规定的督查内容对彩票公益金项目单位实施督导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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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未按规定对彩票公益金项目单位实施督导和检查结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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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公益金项目单位对第三方审计机构和督查工作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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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公益金项目进度滞后、制度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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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过程中彩票公益金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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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公益金项目单位虚报、套取、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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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彩票收入未全部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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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彩票收入入账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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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彩票收入挂往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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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彩票收入直接冲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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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逾期未兑奖的奖金纳入彩票公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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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比例分配彩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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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上缴彩票公益金、彩票发行费中的业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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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机构未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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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发行成本费中列支赞助款、非福利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罚款、滞纳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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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彩票发行机构超标准列支发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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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彩票发行机构超额支出设备购置、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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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福利彩票资金的社会福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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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留或挪用福利彩票资金的社会福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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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发行机构未按规定的留成比例计提社会福利事业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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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发行机构弃奖资金未按规定纳入彩票公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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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发行机构截留应上缴上级的社会福利事业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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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管理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彩票兑奖周转金、彩票游戏的奖池资金、调节基金以及一般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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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彩票或使用伪造、变造彩票兑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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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中奖奖金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或实物形式兑付、分期多次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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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机构的结转或结余资金管理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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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彩票管理及核算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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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销毁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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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批准的销毁方式、销毁期限销毁彩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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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向社会公告上年度各彩票品种的销售量、中奖金额、奖池资金余额、调节基金余额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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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公益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偿还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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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公益金用于与社会公益事业无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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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益事业资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社会公益活动等未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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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益事业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未对社会公益事业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十三、违反社会捐赠资金管理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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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捐赠款物受赠主体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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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接收捐赠款物时未按规定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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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专人管理救灾捐赠物资,物资出入库手续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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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收发的救灾捐赠物资登记造册或建立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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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救灾捐赠物资的发放实行张榜公布或公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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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对可重复利用的捐赠物资进行回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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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未按规定处置救灾捐赠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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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赠单位随意变卖救灾捐赠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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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资金拨付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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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违背捐赠人意愿,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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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赠单位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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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未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或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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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款物捐赠人未按约定履行捐赠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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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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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索要、摊派或变相摊派救灾捐赠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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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要求捐赠救灾款物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十四、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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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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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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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单位自行归集管理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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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开户管理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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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未发放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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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明细账、单位明细账或总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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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变更或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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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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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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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指定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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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借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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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或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条件以外的其他贷款或借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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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虚假申报材料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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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规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或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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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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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内容披露住房公积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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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方式披露住房公积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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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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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时披露住房公积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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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申报、少计缴费基数缴纳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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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计缴费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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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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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程序补缴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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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基数多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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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基数限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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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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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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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执行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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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利率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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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挪用住房公积金本金、存款利息、贷款风险准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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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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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超计划、超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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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职工个人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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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个人重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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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额超年限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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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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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未缴存公积金者、退休者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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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或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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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管理费用未分账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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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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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未按规定全额存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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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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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上缴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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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留、坐支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或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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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分配、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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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擅自在业务收入或增值收益中列支或计提管理费、少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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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擅自扩大管理费用开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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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支出或管理费支出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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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擅自提高奖金、补贴等管理费用开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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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超越规定标准或范围支付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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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规向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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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集中使用或运作住房公积金以外的住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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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自行核销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或转回
十五、违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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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或未如实申报中央财政用于租赁补贴、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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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或违规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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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企业债券资金被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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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分配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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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拨付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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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建设、分配、退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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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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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向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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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向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收取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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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将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人员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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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将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公用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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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将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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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将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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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银行贷款未按规定享受优惠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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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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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有关费用后的余额未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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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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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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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公有住房的,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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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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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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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未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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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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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未纳入年度项目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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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安排使用或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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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建设未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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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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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已登记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做到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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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不再符合条件时未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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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不再符合条件时未退回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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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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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将所承租保障性住房闲置、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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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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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所承租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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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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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未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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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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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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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新征用或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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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或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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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结合当地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实际情况,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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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未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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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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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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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未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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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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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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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次购买住房未办理退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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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未满自住规定年限即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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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未按照规定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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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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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增值收益等未按规定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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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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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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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将房屋交付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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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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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分摊维修、更新或改造住宅专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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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未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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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未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已成立的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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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未对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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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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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灭失的,未按照有关规定返还给业主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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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未建立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资金使用、增值收益或账面余额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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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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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未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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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留、挤占、挪作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十六、违反住宅专项编修资金管理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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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公有住房的,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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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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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增值收益等未按规定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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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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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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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将房屋交付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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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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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分摊维修、更新或改造住宅专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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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未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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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未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已成立的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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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未对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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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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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灭失的,未按照有关规定返还给业主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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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未建立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资金使用、增值收益或账面余额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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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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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按照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分别建账、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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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方法违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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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会计核算未遵循相关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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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机构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核算未按照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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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管机构未按照规定编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