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中央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方面#
(一)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措施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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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期限、规定数量淘汰落后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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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或变相扩大落后、过剩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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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完成处“僵”治困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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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主业房地产国有企业违规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扩大非主业房地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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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利用非自有土地开发房地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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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建设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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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完成房地产去库存指标,三四线城市的房地产项目、高档住宅去库存进度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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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通过贷款、信托、发债和增发股票等方式变相获取资金或改变资金实际用途用于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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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未对所属子企业资产负债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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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售后回购、固定回报、违规担保等方式产生隐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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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担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度缓慢、资金不足、程序违规、管理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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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关键技术核心设备受制于人,对外依存度高、科技攻关能力弱、关键技术“卡脖子”
(二)落实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措施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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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结构优化不到位、功能界定不准确、现代企业制度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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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重组后协同发展不够,集团内部资源缺乏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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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非主业投资未报经国资委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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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未履行党委会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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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不力,“混而不改”,改革流于形式、效果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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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推进缓慢(如:改革方案部署不够明确、资本授权及经营资质受限、资本运营偏离改革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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瘦身健体提质增效不力(如:未按要求压缩企业管理和产权层级、应收账款和存货长期占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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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不力(如:“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缓慢、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剥离缓慢、厂办大集体改革缓慢、清理处置低效无效资产工作推进缓慢、改制企业长期占用国有资产或资金造成国有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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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不到位(如:未按要求增加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闲置)
(三)落实其他重大决策部署不到位#
注:落实其他重大决策部署不到位的问题和风险,分别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减税降费、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等方面进行归纳总结,其中: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政策落实不到位问题内容较多,故本清单分别从企业集团金融业务风险(见金融板块问题表现形式264-299);债务风险、重大投资和经营风险、网络信息安全风险四个方面进行归纳总结(见问题表现形式22-39);其他方面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见问题表现形式40-43)。
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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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资产负债率高于国资委确定的行业资产负债率预警线和重点监管线,甚至资不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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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健全企业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债务结构不合理,未充分发挥资产负债约束机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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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资产负债率企业未制定或实施有效的降低资产负债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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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实施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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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超过企业实际发展需求或偿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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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采取“名股实债”“永续债”方式超规模融资或形成重大隐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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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使用债务资金投资推高负债率水平
重大投资和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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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投资布局和方向不符合国家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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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导向偏差导致面临产业结构失衡、国有资本布局不合理、核心板块发展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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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战略规划执行不到位、管控薄弱或应对不力等导致企业存在重大经营、市场、质量、法律和生产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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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压低价格销售产品、服务,形成损失(如:低价销售房屋,形成损失;商品房销售中存在越权折扣、奖励折扣、人情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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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发行、委托理财、对外担保等业务存在重大损失或损失风险网络信息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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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建设、信息孤岛、数据共享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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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设轻应用、资源利用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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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服务商资质不合规、数据和资产处置不当、资产管理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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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和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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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严格执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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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网络安全保障能力不足、应急机制不完善、容灾备份建设不健全、运维管理不到位等安全隐患
其他方面政策落实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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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政策落实不到位(如:未落实定点扶贫工作任务要求;未出台具体帮扶措施,履行帮扶责任定点扶贫的目标对象、工作举措、资金使用等不精准;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扶贫工作成效;贪污挪用、截流私分、虚报冒领扶贫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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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不力(如:未完成国家节能减排任务目标;盲目决策和建设项目,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资源损毁;违规偷排、漏排、超排废渣废液废气,瞒报漏报检测数据;违规堆放、未按规定处理工业危险废弃物、危险化学品;对所属企业发生的破坏生态环境问题追责问责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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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如:垄断性国有企业自立名目收取保证金、超标准收取保证金或未按规定及时清理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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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不到位(如:有关部门清欠任务部署不到位、清欠口径不明晰;国企清欠台账建立不完整、绩效考核未明确和责任追究走过场、制定和落实清偿计划不到位、集团制定和落实解决方案统筹不到位、完善支持政策强化工作保障不到位、新增拖欠账款)
(四)未落实目标责任书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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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担的政策性任务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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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责任书中具体指标完成不真实、不准确
适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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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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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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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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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办发[201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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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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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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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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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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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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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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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僵尸企业”处置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京发改[2019]1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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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属企业开展压缩管理层级减少法人户数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发[201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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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1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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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38号)
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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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监管部门要统筹谋划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考核,引导国有企业做优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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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有企业应围绕首都功能定位及战略发展布局,结合全面深化企业改革要求,制定有效措施积极落实国家“三去、一降、一补”产业政策,整合集团内部资源,控制投资规模和投资节奏,优化融资渠道,降低资金成本,防范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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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国有企业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各监管部门以及国有企业要严肃追究企业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企业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并按照《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方面#
(一)重大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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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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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或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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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分析未考虑行业发展趋势,对技术、环境、政策等重要因素的判断明显违背事实,对关键性参数设定不科学,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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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与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严重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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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研究不充分,盲目决策,导致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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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不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环保、节能、土地、安全生产等政策及市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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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向禁止类行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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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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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未批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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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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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或干预、操纵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造成投资价格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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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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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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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向企业高管及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所有或者控制的企业投资或者与其共同出资设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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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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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资项目未进行全面有效的跟踪管理,出现风险,或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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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或在风险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情况下开展股票、基金、期货、外币、委托理财、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等高风险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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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信贷资金等限制用途资金违规从事证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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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等风险投资未控制风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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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进展缓慢、停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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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后长期无法获得收益,造成重大损失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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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派息资金未按时收回,未如实做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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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投资项目盈利转移它处或隐藏投资亏损
(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或管理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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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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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重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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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手续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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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不合规(如:应招未招、拆分项目规避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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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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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或物资采购业务违法围标或串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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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员干预或操纵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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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资格单位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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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转包、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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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计,严重偏离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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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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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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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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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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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不达标、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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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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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出借工程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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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挂靠、违规使用不具备资质企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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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假发票、编造假合同虚列工程成本,套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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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工程量,造成工程成本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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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不明确、资金安排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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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运营的工程项目效益未达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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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成后长期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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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未真实公允反映工程的效益情况
(三)重大资本运作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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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本运作决策制度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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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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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法定程序和审批手续,擅自转让或处置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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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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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或者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鉴证结果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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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审计、评估结果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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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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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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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未按照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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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平交易规则,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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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涉及国家安全的资产转让给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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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关联方交易转移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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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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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重组未报经国资委批准同意,金融产品交易未按要求向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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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合同存在条款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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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资本运作存在政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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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运作未达可研预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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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前年度形成的长期亏损、大额减值的项目,未采取有效措施减亏止损
(四)重大物资(服务)采购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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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服务)采购管理制度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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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订立书面合同或所订立合同明显有损企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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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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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过充分询价、比价、或授意、指使、串通违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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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标的与市场同类价格相比明显偏高,造成国有资金损失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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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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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高价采购向供应商输送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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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与实际需要脱节造成积压、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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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期合同不能完全执行并存在损失风险时仍续订类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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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经营考核等需要人为增加采购环节进行空转贸易,以物资(服务)采购为名开展融资性贸易并形成资金风险敞口
(五)重大担保和借款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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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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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未经授权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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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对象进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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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保证份额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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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反担保增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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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订立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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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质押物未进行资产评估,不能足够覆盖担保及借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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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资金逾期无法收回,因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形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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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担保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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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资金出借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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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未通过银行擅自办理委托贷款
适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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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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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合同法》
-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四届第14号)
-
《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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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
《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
《北京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京政字[2017]12号)
-
《关于全面深化市属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京发[201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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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08]5号)
-
《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京国资发[2017]29号)
-
《北京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12]31号)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
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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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应进一步强化董事会的监管职能,规范董事会的运行,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投资、资金使用、资产处置等重大决策的风险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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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重大风险管控、重大决策事项的过程监督,促进董事会决议得到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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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及设备采购项目的管理,严格执行招投标法规定履行的招投标程序。按照制度要求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加强工程项目成本控制,
查找和堵塞项目管理中的漏洞,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方面#
(一)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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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到公司治理结构之中,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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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及下设专业委员会人员设置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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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及下设专业委员会、股东会召开会议次数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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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内控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
注:企业内控管理制度涉及内容较多,包括资金、采购、销售、基建、人力资源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关键业务,以及境外资产、金融及其衍生业务、节能减排等特殊业务,但各企业、各行业之间侧重各有不同。内控制度的审查重点在于企业是否按照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制度是否严格执行。企业由于制度不健全或流于形式导致效益低下、损失浪费甚至产生重大经营风险都可归结于内控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在此列举出审计发现的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表现形式,但不仅限于以下问题。
-
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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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货物未列入年度采购计划或者未经过预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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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增长过快占压企业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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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未及时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未及时追索或者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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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存贷双高”导致融资成本明显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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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资金集中度不高、使用效率低,内源融资平台作用发挥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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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用途不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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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未按规定实行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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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的设备材料未经过严格验收程序,出现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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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未对境外大额资金调度实行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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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岗位由一人独立负责,没有相互监督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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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报销未按制度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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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报销标准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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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销凭证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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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支付依据不充分,无会议通知、参会人员名单、培训通知、参训人员签到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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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或资金管理存在漏洞(如:房产(车位)底数不清,存在较大经营风险;资产台账信息不全,账实不符;存在账外资产;资产长期未盘点;房产被外部单位(或个人、改制企业、内部职工)无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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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租行为不规范(如:资产低价对外出租;出租房产被承租方转租,承租方从中获利;未及时收取租金;房屋租赁事项未按规定上报审批;房产租赁期限不符合国资委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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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虚假财务报告,造成企业账实不符
适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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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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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2011年第588号令)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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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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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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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度市管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发[201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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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管企业融资性贸易等高风险业务管控的通知》(京国资办发[2019]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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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
-
《关于规范市属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京国资发
[2011]13号)
-
《关于加强北京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国资发[2009]17号)
-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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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管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实施意见》(京国资发[2018]23号)
-
《北京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京国资发[2017]30号)
-
《北京市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京政字[2017]12号)
-
《关于加强企业实物资产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资发[2012]4号)
-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的意见》(京国资发[2012]34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京内土地房屋资产处置和房屋出租对外合作经营管理的通知》(京国资发[2018]21号)
-
《北京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12]31号)
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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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应强化董事会的监管职能,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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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体系,加强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力度,规范下属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行为,防止管理层对下级企业存在问题的失察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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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遵纪守法意识,防范资产经营管理中的各类风险隐患,杜绝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防止国有权益受损。
四、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方面#
(一)未按规定核算收入及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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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跨期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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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业务虚增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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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业务少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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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应计入成本费用的支出直接冲减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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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计价不准确导致多计或少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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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完工进度确认建造合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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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确认政府补助收入
(二)未按规定核算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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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或推迟结转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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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列或少计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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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期间费用列入工程成本或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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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未及时转增固定资产导致少提固定资产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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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核算固定资产借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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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摊销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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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三)随意变更或未按规定变更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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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确需变更的理由,随意变更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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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变更后使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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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财务会计报告附注中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信息
(四)未按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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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范围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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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未抵销或抵销不充分
(五)未按规定核算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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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未及时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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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长期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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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或所有者权益入账科目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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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核算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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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未按规定增加实收资本或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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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违反会计、资金及账户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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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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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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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会计账簿登记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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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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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存私放国有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设“小金库”的常见形式:隐匿收
入账外存放;虚列成本费用套出资金账外存放;转移资产账外存放;通过其他
形式套取资金账外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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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表不符、账账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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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毁损、灭失;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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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对现金进行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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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期核对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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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及银行预留印鉴管理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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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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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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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现金使用限额向个人或相关单位支付大额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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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使用各类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适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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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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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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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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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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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与资金管理工作,提高遵守财经纪律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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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核算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保证会计信息和经营成果的真实完整。
五、薪酬管理方面#
(一)未按规定进行薪酬核算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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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资总额外提取和列支工资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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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职工购买应由个人承担的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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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列支出、转移收入或以假发票等方式套取资金为职工发放奖金或购买购物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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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发放职工福利的名义从职工福利费中套取资金为职工发放奖金或购买购物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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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范围发放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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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下属单位未完成考核指标就全额兑现领导人员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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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国资委批准,违规实施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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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工资性支出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适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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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
《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
-
《北京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京办发[2015]19号)
-
《北京市市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京国资发[2019]13号)
-
《北京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17]14号)
-
《企业财务通则》
**预防措施:**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批复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禁止在工资总额之外发放工资性补贴。
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方面#
(一)违反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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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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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后违反规定接受聘任或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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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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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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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或者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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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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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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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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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已有或者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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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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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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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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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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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二)违反履职待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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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为同一领导人员配备多辆公务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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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购买豪华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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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由于非政策性因素发生亏损或者处于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期间,仍违规为企业领导人员购置、租赁、更新公务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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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换用、借用、占用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供企业领导人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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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公车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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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各种名义给已配备公务用车的企业领导人员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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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超标准建设办公用房,超标准进行豪华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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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领导人员办公室(含休息室、卫生间)面积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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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发生亏损期间,仍新建或豪华装修办公用房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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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规为领导人员承担各种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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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游风景名胜区召开培训会议或借培训会议名义安排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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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档酒店开展培训会议,在培训会议中配备高档生活用品、办公用品或安排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违规业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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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接待费报销无接待事由、来访人员、陪同人员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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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准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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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准赠送纪念品,违规赠送现金和购物卡、消费卡、商业预付卡等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贵重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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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务接待中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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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会议、培训、调研等名义虚列、隐匿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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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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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准报销住宿费用或让下级单位、利益关系单位补贴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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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领导人员进行无公务目的的国内差旅活动,开展无实质内容的出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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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领导人员绕道旅行,或者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无故延长因公临时出国(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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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国资监管部门批准的薪酬额度,向企业领导人员发放薪酬或各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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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预算额度使用通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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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按照职务为企业领导人员个人设置定额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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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用公款为企业领导人员个人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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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为企业领导人员支付履行工作职责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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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为企业领导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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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为企业领导人员报销私家车辆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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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为调离或退休的企业领导人员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不及时腾退办公用房及公务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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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所出资企业转嫁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或收受外部利益关系单
位的电子红包、礼品礼金
适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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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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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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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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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1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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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京办发[201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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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京国资党发[2006]19号)
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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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集团及下属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应进一步提高遵纪守法意识,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防止利益输送及关联交易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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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移送市纪委市监委进行处理。
七、境外投资与经营状况方面#
(一)监管部门对境外投资的监督管理职责履行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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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境外企业未纳入国有产权登记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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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
(二)境外经营战略目标不够清晰,布局结构尚待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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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战略规划缺乏整体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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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化产业布局结构不够优化,存在一定数量的小散企业,优质企业不多
(三)境外投资或工程项目存在损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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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承揽工程形成巨额潜亏或潜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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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项目存在损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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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股票等高风险投资业务潜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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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开展境外金融衍生品业务造成损失或损失风险
(四)对境外企业管控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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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主体境外管理制度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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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未设立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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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经济事项未经集体决策,部分决策程序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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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资金集中度低,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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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不力,对部分境外企业失管失控(如:存在境外企业失联;境外子企业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长期脱离监管;集团对境外企业存在的经营风险管控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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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境外企业的全面预算、投资计划、资产管理、财务核算等管理不严格,基础工作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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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境外企业审计监督有待加强,内审监督力度不够、监督覆盖面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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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管理人员在同一单位任职时限较长
(五)境外企业及外派人员薪酬管理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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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子企业未纳入市国资委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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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管理人员工资未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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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派人员工资薪酬未建立相关管理规定
适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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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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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财资[201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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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属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1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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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京国资发[2017]30号)
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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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企业积极贯彻落实“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政策,按照各集团战略规划目标,对境外企业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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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境外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治理模式,严格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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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战略、考核、资金、投资、法律等方面的风险管控体系,制定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以应对境外市场、政策、法律等方面的风险,降低境
外企业可能造成的风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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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集团对境外企业的管控,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的请示报告制度,强化内审监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防止对境外企业失管失控、决策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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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对境外企业单独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对境外企业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合并,以便各企业、各监管部门分析和掌握境外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
八、市属金融企业政策落实及风险防控方面#
(一)执行金融政策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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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务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不高,存在违规将表内外资金直接或间接、借道或绕道投向股票市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两高一剩”等限制或禁止领域,货币资金在金融体系内部空转等脱实向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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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为环保排放不达标、严重污染环境且整改无望的落后企业提供授信或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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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向房地产企业提供融资(如:向四证不全、资本金未足额到位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以综合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名义借出资金,实际用于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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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将资金投向失去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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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资本金,或向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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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调控政策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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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穿透式”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风险管理并足额计提资本及拨备,或未将最终债务人纳入统一授信和集中度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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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政策投放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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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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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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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报小微企业、涉农和精准扶贫贷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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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直接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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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以贷转存、浮利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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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对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或资金管理费
(二)防控金融风险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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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及所属金融子企业风险管控机制不健全,业务运营不合规,造成金融资产损失或损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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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贷款规模和不良贷款率双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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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质量分类严重失真,或人为调整分类掩盖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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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发放中长期利随本清贷款、发放贷款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等形式掩盖或延缓风险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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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通过重组贷款、签订抽屉协议或回购协议等掩盖资产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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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各类资管计划违规转让等方式实现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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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营理财业务与代客理财业务未设置风险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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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通过发放自营贷款承接存在偿还风险的理财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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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余额超过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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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投资违规多层嵌套,存在隐匿最终投向、突破投资范围与杠杆限制、期限错配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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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通过同业业务充当他行资金管理“通道”,未履行风险管理职责,不掌握底层基础资产信息和实际风险承担情况等
(三)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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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三查不尽职,导致向壳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公司和抵质押物或担保不合格的公司提供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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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规定年限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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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支核算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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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管理系统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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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受托支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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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支付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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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资金使用监管不严格(如:贷款资金回流借款人;贷款资金改变用途流入房市、股市、理财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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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未实现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违规开展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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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本行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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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信贷资产,直接或间接对接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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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开展资金来源或资金用途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贷款
适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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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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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银行业三农和扶贫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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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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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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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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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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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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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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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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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京建法[20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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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风险防范的通知》(京银监办发[201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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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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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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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五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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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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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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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监局关于个人综合消费贷款领域风险提示的通知》(京银监发[201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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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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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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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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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
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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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切实增强政策落实意识,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设好防火墙,做好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和处置,防止风险相互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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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要做好风险监测,牵头拟定风险化解处置方案,通过设立或发行纾困基金、国资平台投入资金等方式,对出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进行救助,防止风险蔓延。
九、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方面#
(一)审计整改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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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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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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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将审计整改结果报送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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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市审计局报送的整改结果失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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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屡查屡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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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整改措施不实,喊口号、走过场,无具体措施和时间进度安排
适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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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1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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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审计整改工作的方案》(京办字[2019]80号)
预防措施:
国有企业集团应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督促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加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力度、及时推进破产企业的退出和清算工作,明确权属,减少国有资产损失。